芬兰税收高,其体系的社会福利特征明显。可大致分为所得税、财产税征管体制和其他税种征管体制两部分。
【所得税和财产税征管体制】从税收机构上看,国家税务局(隶属于财政部)是中央税收管理机构,下设7个地区税务办公室;另设大纳税人税务办公室,负责主要大企业税务。2008年起,芬兰对地区税务办公室进行重组,成立7个企业税务办公室,将企业和个体纳税人分开管理。从管理程序上看,每个税收年度,居民和企业须按照前一年末居住地税务办公室提供的表格填报税收报告书,企业还应附带收入报告、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股东大会摘录等资料。此外,如纳税人对一般的税务评估不满意,有权向评估调节委员会提出申诉。
【其他税种的征管体制】 其他税种征收管理和程序在许多方面与所得税一致。遗产税、赠予税、转让税和博彩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由各地区税务局征收。汽车税管理由海关总署负责,国家税务局机动车管理中心也有部分管理职能。燃油税由机动车管理中心和国家税务局管理。保险费税和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并由地区税务办公室负责征收。
【关于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可以分为劳动所得和投资所得两种。据芬兰法律规定,投资所得是指从资本中取得的收益、从资产处置中取得的资本收益以及其它基于资产的收益,最典型的投资所得类型包括利息和租赁所得、赫尔辛基证交所上市公司的股息所得、投资基金分配所得以及人寿保险收益等,税率为30%,征税收入归国家所有。当年度投资所得超过5万欧元时,超过的部分适用32%的累进税率。劳动所得是指除投资所得之外的其它所得,主要包括工资和养老金、个人企业收入和合伙企业收入中的报酬部分、从非上市公司分得的股息收入、奖学金和奖励等。劳动所得税由国家和地方同时征收,国家征收部分实行累进制,税率每年由议会决定,2012年为6.5%-29.75%;地方征收部分税率由各地决定,2012年全国平均地方税税率约为18%。此外,午餐券、公司配给的汽车及电话福利等其他福利形式的劳动所得也须纳税,这些福利的价值每年须经过国家税务局的评定。
【关于企业所得税】在芬兰境内的所有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的芬兰分公司∕常设机构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居民企业是指在芬兰境内注册或以其它方式设立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独立的纳税实体,应先计算出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根据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总收入额中所占的比例计算出每位合伙人应纳税的所得额。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税率,为24.5%,税基是企业净收入。
【关于增值税】1995年1月1日增值税补充法案生效,使芬兰增值税系统与欧盟准则一致。根据该法案,芬兰从其他欧盟成员国购买商品须缴纳增值税,销售商品到其他成员国免征增值税。不同商品增值税率不一,基准税率为23%,餐饮服务、食品和动物饲料的税率为13%(但该税率不适用于酒精饮料和烟草制品),书籍、药品、乘客交通服务、住宿服务、港口服务、增进体育运动的服务、与文娱活动及相关机构有关的入场费、与版权有关的补偿金、艺术品、美容美发以及自行车和皮革制品等小型修理服务的税率为9%。此外,银行业、保健和教育业出口,以及订购报纸和期刊等免征增值税。此外,芬兰政府宣布,从2013年1月起将增值税基准税率提高一个百分点至24%,并将相应调整诸如食品、药品等的增值税率。
【关于汽车税】汽车税是指汽车的购置税,须在汽车注册及使用前缴纳。根据芬兰汽车税法修正案,2008年1月1日起,芬兰对汽车开始实行基于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征税办法,税率从12.2%-48.8%不等,汽车排量越大税额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