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许可制度
外国企业在罗马尼亚承包建筑工程原则上应在罗注册企业。对于私人项目,一般由业主同建筑商进行洽商,达成一致后即可签订合同并组织实施。对于公共采购项目则需按照《公共采购法》组织实施。
《公共采购法》是规范公共采购项目合同授予行为的主要法律。2015年10月,罗马尼亚政府通过修改《公共采购法》的紧急法令。2016年2月,罗参议院批准该法案,目前正在众议院审议。新法案在沿袭之前公正透明、非歧视以及充分竞争等原则基础上,在立法理念方面有重大变化,吸收了欧盟关于公共采购规范的最新内容,采用了欧盟法院关于公共采购和特许经营方面的重要判决案例。此外,新的草案也为解决法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了新的机制。草案规定,公共采购和特许经营需确保有智慧和生态式增长并能够促进就业和社会融入。
与之前版本相比,新法最重要的变化是通过在授标过程中引入“金钱价值”(value for money)理念降低中长期成本,将综合考虑产品、服务、工程的全寿期成本,而非仅是“价低者得”。公共采购中标者需提供经济方面最可行的方案,其评判标准根据产品和服务不同有所区别,其一是价格最低原则,二是考虑到公共采购标的物生命周期的成本最低原则,三是最佳性价比原则,包括质量、环境及社会等综合指标。草案鼓励公共公共采购实施单位综合考核除价格外的其他因素。对于智力服务和复杂程度较高的服务,适用“最佳性价比”而非“价低者得”的标准。
根据欧盟有关规范,新的法案适用于采购金额等于或大于以下数额的项目:工程类合同(22,908,118 列伊)、产品和服务类合同 ( 591,918 列伊)、社会服务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服务类(医疗、行政、教育以及住宿餐饮等)合同(3,312,975 列伊)。公共采购实施部门有权直接采购金额在66,259.5 列伊以下的产品或服务以及金额在 265,038 列伊以下的工程类项目。
【公开透明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公共采购项目招标信息应分别在“公共采购电子系统”和罗马尼亚官方公报上公布。
【资格审查条件】公共部门可对参与公共采购项目投标的经济主体规定资格条件,具体包括企业资信、业务范围、财务状况、技术和专业资质、质量保证标准和环境保证标准等。经济主体提交的各项证书应足以证明其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规定并符合欧洲标准。
【法律监督】公共采购项目的招标和实施行为由罗马尼亚公共采购监管局负责根据《公共采购法》进行监管。另外,任何个人或实体均可就公共采购行为向国家争议解决委员会投诉。在投诉处理完毕前,相关部门应中止公共采购程序。对争议解决委员会的处理意见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 禁止领域
法律规定,涉及国防、国家机密特别领域以及水、能源、运输和邮政服务、电子通信网络建设以及仲裁等中介服务合同的公共采购项目不适用于《公共采购法》,但规定了混合采购的有关内容。
三、招标方式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公共采购项目招标程序透明度大大提高,法律的“公共采购项目招标档案视为公共文件”,也就是说,包括投标企业、记者在内的组织或个人均有权要求查阅相关项目招标的历史档案。另外,法律还对招标档案中所应记录的内容做出详细规定。根据投标人要求,公共采购组织单位有义务保证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不出现泄漏。
【公共采购项目的授予方式】新法规定公共采购合同可以采用公开或限制性招标程序授予,共规定了6种公共采购项目的授予方式,分别为公开招标、限制性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对话、革新伙伴关系、非预先公开式谈判。
【投标方式】法律规定,任何经济主体均有权参加公共采购项目的投标,但法律规定必须由本国法律主体实施的项目除外。经济主体可单独参加投标,也可以联合其他经济主体共同投标,联合体在投标阶段不要求具备法律主体资格,但在中标后应视相关公共部门的要求组建法人实体。另外,参与投标的经济主体可自行或根据招标人的要求提出项目分包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