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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对环境保护有何法律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0-18  来源:驻罗马尼亚经商参处
核心提示:一、环保管理部门 罗马尼亚环保管理部门为罗马尼亚环境、水务和森林部,下设国家环境保护署、国家环境卫队等机构和多瑙河三角洲生物栖息地管理署。

一、环保管理部门

罗马尼亚环保管理部门为罗马尼亚环境、水务和森林部,下设国家环境保护署、国家环境卫队等机构和多瑙河三角洲生物栖息地管理署。环境、水务和森林部负责政策制定和宏观管理;环境保护署负责环保法规政策实施、批准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活动、向欧盟环境署报告有关环境情况等;国家环境卫队负责环保执法,多瑙河三角洲生物栖息地管理署负责多瑙河三角洲地区的环保稽查和执法。

罗马尼亚环境、水务和森林部( Minister of Environment, Waters and Forests)

地址:12 Libertatii Blv, Sector 5, Bucharest

电话:0040-21-3160215

网址:www.mmediu.ro

罗马尼亚环境保护署(Nation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地址:Splaiul Independentei, nr.294, Sector 6, Bucharest

电话:0040-21-2071101

网址:www.anpm.ro

罗马尼亚国家环境卫队(National Environmental Guard)

地址:B-dul. Unirii, nr.78, bl.J2, sector 3, Bucharest

电话:0040-21-3268970

网址:www.gnm.ro

二、主要环保法律法规名称

罗马尼亚主要环保法规是2006年第265号《关于批准2005年第195号<环境保护政府紧急法令>的法律》(简称《环保法》),其他还包括污染控制、废物处理、空气质量、水质量、森林保护等专项法规。加入欧盟后,罗马尼亚积极实施欧盟环保方面的相关规定,已将多项欧盟指令转化为国内法,包括:防止与控制污染、评估公共和私人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保护野生鸟类、保护自然栖息地、野生动植物等。此外,罗海积极落实有关环境保护和气候变化的国际公约。

查询网址:http://www.anpm.ro/legislatie

三、环保法律法规基本要点

罗马尼亚《环保法》对环境法的目的、任务和对象,国家环境基本政策、原则和制度,环境管理机构,以及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做出原则规定,而且设有法律责任的条款,如触犯法律但尚未触犯刑法的,自然人将被处以7500-15000列伊的罚款,法人将被处以5万-10万列伊的罚款,如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危害到人、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安全的,将被处以3个月的徒刑和3-6万列伊的罚款。

罗马尼亚2008年第238号《森林法》、2004年第205号《动物福利法》、1998年第255号《保护植物新品种法》、2000年第243号有关大气保护的政府紧急法令、1996年第107号《水体法》及其修正案中有关实施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和违规处罚等规定基本与欧盟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四、 环保评估的相关规定

根据罗马尼亚法律规定,企业开展对环境有影响的活动之前,必须获得环境许可。如改变或终止对环境影响的活动,或公司进行如出售资产、合并、分立、特许、解散、清算等交易时,必须进行环境评估,对受影响区域环境复原的义务和成本做出规定,并获得环境许可证。

目前罗马尼亚有四种类型的环境许可,一种为环境许可证(Environmental permit)适用于拟开发实施的项目(包括地区发展规划),以及改变或延长进行中的活动。获得环境许可证的程序取决于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如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必须由环境和气候变化部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另一种为环境授权书(environmental authorization),主要对公司的排放标准进行规定。环境许可证在项目实施期内有效,环境授权书的有效期为10年。一种为环境许可证,由环境保护部门签发,用于确认被许可项目符合有关环保要求,法律依据为《环保法》第二条。第二种为环境同意书,由环保部门签发,用于确定项目实施过程中需遵循的环境保护条件或需实施的环境保护措施。第三种为环境授权书,由环境保护部门签发,用于确定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已存在项目或新项目的运营条件或参数,该授权书具有强制性,在项目投入运营时必须取得。需获取授权书的项目清单在2007第1798号部令附件中列明。环境授权书的有效期为5年。第四种为环境综合授权书,由地方环保部门在事先征得环境保护署同意后签发,用于授予在特定条件下全部或部分使用某一设施的权利,必须保证设备符合污染整体预防和控制有关规定,该授权书可以为在同一地方存放、由同一所有人持有的一个、多个设备或其中的部分授予,具体程序由2003年第818号部令规定,主要用于规范工业排放行为。该授权书的有效期为10年。

负责发放环境许可的机构为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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