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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哪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0-19  来源:驻罗马尼亚经商参处
核心提示:罗马尼亚经济、贸易和与商界关系部是罗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经济、贸易、产业、中小企业及商业环境领域的战略,促进罗产品出口,发展国内消费市场,以政府名义向国际组织和驻外使团派驻商务机构和代表,

一、贸易主管部门

罗马尼亚经济、贸易和与商界关系部是罗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经济、贸易、产业、中小企业及商业环境领域的战略,促进罗产品出口,发展国内消费市场,以政府名义向国际组织和驻外使团派驻商务机构和代表,同时代表政府与其他部署、公共机构、工会、非政府组织以及本国或外国法人建立联系;适应加入欧盟需要,该部还负责经济商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与欧盟规范的协调接轨工作。对外贸易工作具体由该部下属的对外贸易和国际关系总局负责。此外,罗本届技术型政府还拟将吸引外资职能划归至该部负责。目前该部部长由副总理科斯廷·博尔克兼任。

二、贸易法规体系

2007年1月1日加入欧盟后,罗马尼亚开始执行欧盟统一关税、贸易保护措施、最惠国协定等共同贸易政策,不再拥有单独规定海关税率和制定贸易政策的权力。欧盟对外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和配额等贸易保护措施以及环保、技术标准等要求同等适用于罗马尼亚。目前罗进口和出口政策分别执行欧洲议会2015年3月11日通过的并于当年4月16日生效的2015年第478号和2015年第479号规范。

三、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罗马尼亚加入欧盟后,适用欧盟统一的贸易政策。除协议配额规定的或危害人类健康及环境的少数产品外,罗马尼亚对进出口商品一般不实行许可证制度。对于具有双重用途的军民两用产品,罗马尼亚执行欧盟2009年第428号关于实施两用物品出口、转让、中介服务和过境控制体制的规范,对相关产品出口根据其类别实施不同的出口许可证制度,对于军用物资、化学品和生物制品等敏感产品,罗通过相关国际公约或国内法规进行规范,上述产品的的进出口均由外交部下属的出口管制总局负责审批。

四、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罗马尼亚加入欧盟后,适用欧盟统一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政策。

五、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罗马尼亚入盟后自动适用欧盟相关海关规章制度,同时为适应入盟要求,罗马尼亚于2006年颁布实施了新《海关法典》(2006年第86号法)并于于当年6月正式生效。

【《海关法典》的变化】除法律处罚和机构设置章节外,新《海关法典》与欧盟范本几乎完全一致,与原《海关法典》相比,有如下变化:

(1)简化通关手续,强化后续监管。为此,法律引入了电子通关概念和对出口货物实施电子检查的措施。

(2) 适应入盟要求,引入“自由流动放行”(Relief for Free Circulation)概念。即2007年1月1日后,并非所有进入到罗马尼亚的外国货物均称之为“进口”,在关税同盟条件下,原产于欧盟国家的货物将实现在罗马尼亚的自由流动。

(3)在强调缩短通关时间的同时,罗马尼亚政府提出在欧盟和本国两个层面,充分利用贸易政策和海关监管手段打击欺诈行为,包括进行强制性实物检查。

(4)特许主体(指经认可有资信的通关代理及企业等)可享受便利化通关待遇。目前,罗马尼亚有此类特许主体约900家,特许资格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互相承认。

(5)按照欧盟标准对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进行了区分。

(6)允许建立保税仓库,在保税仓库内存放货物不需履行清关手续,也不需缴纳关税。

(7)针对进口加工、出口加工等单独制定了一套海关监管措施。

按照欧盟规范,罗马尼亚关税实行从价税。2007年1月1日起,罗马尼亚实行欧盟统一关税。按照新修订的《海关法典》,进口加工货物、出口加工货物以及保税仓库内的货物不要求缴纳关税,但需提交与相关货物关税金额相当的银行担保。进口货物还应按海关价格的0.5%缴纳清关费。来自与罗马尼亚有贸易优惠安排的地区和国家的进口货物则不需缴纳清关费,来自马其顿的进口货物按0.25%缴纳清关费。

罗国家税务局将在2020年前打造完成“电子化海关”,使用信息化程序取代所有的纸质通关手续,大幅提高货物和人员通关效率,也可更加有效地打击偷漏税行为。

欧盟于2013年10月9日修订通过了《欧盟海关法典》(2013年第952号规范,以下简称法典)。有关组织架构的条款已于当年10月30日生效,其他条款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罗马尼亚政府亦根据相关内容对现行规章进行了调整完善。

新法包含了法律实施规范和操作规程等内容,主要特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海关估价 — 废除「首次销售出口估价」(First Sale for Export valuation)的规定。根据现行法例,在某些情况下,进口商可以使用供应链内较早发生的销售价值作为海关估价。在《法典》中,这项规定将被「最后销售出口规定」(Last Sale for Export rule)取代;知识产权和其他无形产权的版权费和许可费等将成为可课税对象。现行制度下,除非该等版权费和许可费是产品销售条件之一,才会成为报关价格的一部分。

商标使用费亦将失去优惠待遇。根据现行法例,为产品缴付的商标使用费不必课税,条件是该等产品的进口商可以自由地向其他与授权方无关的卖家取得同样产品。这项豁免将不再存在,商标使用费将与其他版权费及许可费受同样的规定约束。

具约束力关税资料 — 与具法律约束力关税资料(Binding Tariff Information)有关的制度,将出现重大变化:

具约束力关税资料决议的有效期,由6年缩短至3年;

具约束力关税资料决议不但对欧盟所有海关部门具有约束力,对资料的持有者亦然;

申请者或持有者必须设于欧盟境内;

对于一些具有相同主要特征的产品,假如差异之处对其关税分类无关重要,可以发出单一海关货物编码的具约束力关税资料,提供更大弹性;

当具约束力关税资料的持有者或其代理,为受该具约束力关税资料决议涵盖的产品办理报关手续时,这项资料会连同该决议的参考编号一并在海关申报单中显示;

假如成员国对某种产品的海关分类意见不一,成员国应互相谘询,在3个月内就产品的海关分类达成共识。若未能达成共识,事件将转交欧洲委员会处理。

在2016年5月1日已经生效的具约束力关税资料决议,在决议列明的时期内仍然有效。

认可经济营运商 – 《法典》改变了关于认可经济营运商(Authorised Economic Operators)的规定。一方面,获取及维持认可经济营运商地位的准则将会收紧,包括须证明有严格监察产品贸易情况,其雇员亦须具备与所从事活动直接有关的实务能力或专业资格等。另一方面,法典设立了更多与认可经济营运商地位有关的优待,如将可申请「自我评估」及「集中报关」的资格。「自我评估」允许营运商进行某些通常属于海关当局职能范围内的清关手续或管理工作。通过「集中报关」,营运商可以向所在地的海关办事处提交申报表,为在另一个成员国进口的产品报关。

特殊程序 – 「有经济影响的通关程序」(Customs Procedures with Economic Impact)改称为「特殊程序」(Special Procedures)。特殊程序由以下环节组成:过境,包括外部及内部过境;仓储,包括海关仓库及自由区;特定用途,包括临时免税进口及最终用途;加工,包括运进加工及外运加工。特殊程序经过修订以简化规则,例如「海关监管加工」及「运进加工」将合并为「运进加工」。

非优惠原产地 – 《法典》在判断产品非优惠原产地(non-preferential origin)资格方面订立了更详细的规则。基本原则与现行法例所定的一样,判断非优惠原产地资格的决定性因素仍然是:(1)产品完全是在单一国家或地区获得;或者,假如生产活动涉及多国国家或地区,(2)该产品是在某所设施进行最后、重大及合乎经济原则的加工程序,结果制造出一个新产品或是完成一个重要的制造阶段。关于第二项准则,新规例将更为具体:

产品获取非优惠原产地资格所需进行的作业清单将会延长;

加入一项「一般剩余规则」,为不受「合资格作业」(qualifying operations)清单涵盖的产品判断非优惠原产地资格;

「最低作业」(minimum operations)清单将适用于所有产品。在现行法例下,该清单只适用于纺织品。最低作业是指不足以让某种产品取得非优惠原产地资格的活动。

欧洲委员会下属海关委员官方网址如下:

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dds2/taric/taric_consultation.jsp?

罗国家税务局下属海关署的网址如下:

https://www.customs.ro/en.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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