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地的贸易法规包括法律和法令,分散在不同的规章制度中。归纳起来主要包括海关法、关税法、保护国内产业法、进口专业资格法、取消出口关税法等。海地遵守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立法原则,海地法院承认世贸规则。
2、私营企业受法律保护。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国际如何,都享有以下权利:
— 财产处分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由
— 受雇或雇佣他人的自由
— 物品或服务选择的自由
— 产权、商标、标识、标签等知识产权受保护
— 红利或其他资本转移的自由
3、除电力、港口和机场外,绝大部分经济领域向个人和内外资开放。从事工商活动,需要申办许可证。主要涉及在海地工作的外国工程、技术人员,外国工商、服务企业,烟草企业,酒精饮料分销商,带气饮料生产商,产品内销的生产、代理商,商业广播台站。
国际条约和贸易安排
除世贸组织以外,海地还参加了以下多边条约:
1、加勒比海共同体简称CARICOM,成立于1973年,秘书处设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宗旨是促进本地区经济一体化,加强各方面的区域合作,协调成员国的对外政策。共同体条约经过多次调整和删减,其中1997年签订的第一号议定书强调,加快一体化进程,加速创建共同市场。第二号议定书要求消除成员国对人员、服务和资本流动的各种限制。有关开放银行和保险领域的服务,成员国已经做出承诺。另外,第二号议定书还建议成员国制定通过保护措施以保持外贸平衡,但这些措施不应具有歧视性,期限不能超过18个月,对进口数量和服务以及资本流动和支付也不应设限。保护措施应该书面通知CARICOM的职能机构,由CARICOM中央银行的行长委员会对成员国的贸易平衡状况作出评估。该委员会提出的有关汇率、储备、贸易平衡等方面的建议必须为各成员国严格遵守。第二号议定书还为穷国出于安全和特殊要求做出了例外安排,允许穷国暂不执行议定书的有关规定。
CARICOM从1991年1月1日开始启动对外共同关税。其中农产品最高税率为40%,其它产品为35%(1998年以后降至20%)。共同关税第56条规定,成员国在认为需要发展本国某项产业时可以暂停执行共同关税,并可停止实施相关的贸易自由化措施。
CARICOM条约第11和12条还对定了贸易纠纷解决机制。3名仲裁员组成的临时仲裁庭负责对贸易纠纷进行审议。仲裁结果是终结的,不可上诉。对不服从仲裁结果的成员国的制裁措施是,暂停其成员国地位。
CARICOM在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确实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条约中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比如设定了过多的例外条款,特别是对共同关税中的原产地规则作了非常复杂的规定,操作起来相当困难。
与共同关税的税率相比,海地的关税水平相当低。为了不影响自身的市场开放度,海地获准5年内对500种进口不实行共同税率,5年到期以后可以继续延期。
2、海地于1994年加入加勒比海国家协会组织简称AEC。该组织由安的列斯流域的25个国家首脑共同发起,涉及人口2亿,国内生产总值5,000亿美元,年贸易额1,800亿美元。宗旨是协调成员国的贸易政策,扩大贸易交往,推动私有企业参与贸易和区域发展。1995年通过了行动计划,旨在加强成员国在贸易、旅游和交通方面的磋商,切实加速一体化进程。同时成立了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专门负责推动贸易合作。
3、海地还参与了正在进行的美洲自由贸易区的谈判。美洲自由贸易区简称ZLEA,于1994年启动谈判,并希望于2005年结束。ZLEA工作组目前继续收集各方建议,理清问题,为早日结束谈判扫清障碍。1999年以来,CARICOM成员国全部参加了谈判,并不断协调立场,力争采取共同行动。
4、海地还与下列国家签订了双边贸易协定:德国、阿根廷、巴哈马、哥伦比亚、丹麦、意大利、爱尔兰、以色列、日本、利比里亚和多米尼加共和国。另外,海地和台湾也签有贸易协定。
5、“加勒比海流域倡议”是中美洲和加勒比海国家(包括海地)产品出口美国享受免税的一项优惠安排。这些产品包括纺织品、服装、鞋、皮革制品、金枪鱼罐头等,但石油和成品油除外。享受优惠的产品必须在受惠国制造、生产、种植,或者进行了实质性加工,其附加值不得低于产品成本的35%,或者产品成本中有20%是从美国(包括波多黎各和美属维京群岛)进口的原材料,或者35%全部属于进口。
6、2000年5月,美国关于加勒比海流域贸易伙伴的法律规定,将某些纺织品和服装的优惠关税和配额待遇扩展到北美自由贸易区成员国以外的加勒比海流域国家。此项优惠有效期至2008年或者至美洲贸易自由区成立之时。
7、海地也是“加勒比海流域纺织品特别准入计划:TSUS
807A”的受惠国。该计划是美国政府给予加勒比海流域国家,利用美国原材料或由美国裁减的衣料,加工缝制成衣再出口美国的一项配额优惠安排。加工程序必须包括缝纫、粘合、熨烫、铆合和联接。
8、海地还加入了欧盟—非加太“科托努协定”,欧盟对原产于成员国的所有产品免征关税。但武器装备、香蕉、大米和食糖除外。
9、在投资保护方面,海地已经参加了以下多边机构:关于解决投资争议的国际中心,联合国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联合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公约。
10、在世贸规则框架内,海地享受世贸组织给予的定期技术支持。第一,协助审议贸易和投资政策与法规,强化工商部的执法能力,协助开发出口产品等。第二,对工商部、外交部、财政部、农业部等部门的官员和有关企业的管理者进行世贸知识的培训。第三,通过驻海地的世贸中心(设在工商部)、美—海工商会、法—海工商会等机构提供和宣传世贸信息。第四,协助整理、修改陈旧法律、法规,以便与世贸规则接轨。第四,提供海关技术支持,特别是有关进口产品质量监督和关税评估等。
11、海地政府对参加世贸谈判热情很高,希望加强驻日内瓦常驻代表团的人员素质,提高参与能力和水平,并期望世贸组织给予更多援助,以尽快改善“软、硬件”环境,及时与世贸规则相接轨。
贸易政策与实际做法
1986年以来,海地的对外贸易政策发生了很大变化,从封闭和集权转为开放与自由。这些改革是在政治和经济形势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完成的。第一,简化关税结构,降低关税税率。目前,目前海地的关税结构包括:关税、检验费(4%)、营业税(10%)、所得税预收(2%)等。海地的关税共分6级,除了汽油进口税为57.8%以外,其它产品最高税率为15%,平均税率为2.9%。第二,取消出口限制,停征出口关税,鼓励出口,促进就业和地方发展。
(一)进口资格和报关程序
1、所有自然人和法人无论从事工商、手工业或其他专业活动,必须办理“专业资格证”。此前,必须首先取得“税务登记证”和“营业许可证”。“专业资格证”由工商部颁发,每年缴纳税金5古德。
2、“税务登记证”和“营业许可证”需向税务总局申办。其中“税务登记证”每年税金:自然人300古德,法人600古德。“营业许可证”税金分为固定税和非固定税。固定税依据从事的经营领域和地区确定,首都太子港40—2,000古德不等。非固定税征收金额为:营业额与工资总额之差的2‰。
3、所有进口货物必须向海关申报,并说明进口性质。海关法第51条规定,进口性质包括:消费、过境、仓储和临时进口。报关应提交:报关单、正本提单和商业发票。
(1)过境是指货物进口以后再出口,在海关监管之下。
(2)仓储是指进口人推迟清关,或者再出口。
(3)临时进口是指货物复出口前用于加工或者使用。
4、清关程序包括:根据统一编号确认装舱清单、提交报关单登记、查验货物、缴纳关税和其他税费。货交太子港的税费由海地中央银行收款,其他港口由国家信贷银行代收。如果文件齐全,清关手续可在24—48小时内办结。
5、1998年海地已在太子港和首都机场以及工业园区安装了自动报关系统,并印制了统一的报关单,将来报关手续将可能会更加方便和灵活。
(二)关税
海地不实行关税配额和季节性税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45%。
1、免征关税产品:活牲畜、鱼产品、树胶、树脂、其他汁液、其他植物提成物、编织材料或其他植物制成品、炉渣和灰状物、有机化学制品、药品、肥料、丝、毛、粗或细毛、马尾线和马尾布、浸染布、涂料、纺织材料制成的技术产品、针织布、镍及镍制品、铅及铅制品、锡及锡制品、其他通用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轨道车辆及设备、轨道信号设备。
2、关税5%的产品:猪肉、家禽肉、苔藓和地衣植物、蔬菜、植物、新鲜或冷冻、冷藏的食物根茎、柑桔、糖及其制品、草柳编制品、棉花、地毯及其他纺织品铺地制品、珍珠制品、宝石、珠宝。
3、农产品关税0—15%,关税保护最高;工业制成品0—57.8%,平均税率2.8%;矿产品0—15%,平均税率2.1%;
4、分析税率分布,可以发现:67.1%的进口产品免税,0.6%的产品关税为3%,14.4%的产品关税为5%,10.7%的产品关税为10%,7.2%的产品关税在15%以上。
(三)其他税费
除关税以外,海地的进口环节税还包括:营业税10%、检验费4%、所得税预收2%、地方发展与管理基金捐税2%、过境税每包或每100公斤5古德、仓储税2%、临时进口担保、新车首次登记税5—20%(根据车辆价格)、旧车旅游税10%和消费税4—12%(烟酒等)。
1、检验费为货物到岸价的4%。免交范围:个人物品、外交物品、过境货物、仓储货物、临时进口货物。
2、地方发展与管理基金捐税为全部已纳税金额(包括罚金)的2%。免交范围:石油产品、药品、食品、纸张、邮包、农药。
3、新车首次登记税包括汽车、大客车、卡车、小卡车、厢式车。税率分为5%、10%、15%、20%。到岸价低于3.5万古德的,按5%稽征;到岸价高于7.5万古德的,按20%稽征。两吨以下的卡车和24座以下的面包车,按5%稽征;两吨以上的卡车和24座以上的客车免税。
4、旧车旅游税为旧车到岸价的10%。
5、过境税每包或每100公斤5古德。
6、仓储税为货物到岸价的2%,并按月计收一次。
7、临时进口货物须交纳应付关税1.5倍的担保(支票)。
8、所得税预收为货物到岸价的2%。与税务总局另有协议的交纳1%。免税范围:进口货物属于享受投资法优惠待遇的企业和享受免交所得税的企业。
9、消费税4—12%(烟酒等)从价或从量征收。征收范围:烟、酒、糖、面粉、充气饮料、高档食品。进口商品比地产商品纳税多。另外,对啤酒和香烟还要征收消费附加税。地产香烟:7古德/公斤;进口香烟:14.5古德/公斤。成品油(汽油、柴油、煤油、重油、润滑油)按到岸价征收,其中汽油90%,重油、润滑油2%。豪华轿车(2200cc以上)到岸价+关税×10%。重型农机和工程设备免税。
10、营业税10%(到岸价+关税+消费税)。免税范围:石油产品、地产农产品、化肥、饲料、报刊、书籍、医药半成品、学生用纸、农业用品和设备、渔业用品和设备、饲养用品和设备、司法用品和设备;过境货物、仓储货物、临时进口货物、用于复出口的加工或装配货物。
(四)减免税
1、根据投资法,获准企业的用于生产的进口用品、设备、零件、原材料、半成品享受减免税优惠。
2、教学用品和非营利机构进口的食品、医疗用品和设备免除所有进口税。合法的非政府组织也享有同等优惠,但其进口的车辆须交纳检验费和地方发展与管理基金捐税。
3、其他免交进口税的商品包括:总统专用商品、国防用材料和设备、旅行行李、搬家物品、外交或领事进口物品、课本和教学用品、农业资料(用具、工具、农机)、无销售价值的商品样品、临时出口再进口的商品。
(五)海关估价
1、关税以进口商品的到岸价作准,其中包括码头装卸费。海关认定的正常价格为在充分竞争情况下买卖双方达成的交易价格。如果进口商品的报关值低于到岸价正常值的10%,海关将以同类或相似进口商品的价值作为正常价格计算报关值。
2、报关值核查分清关前和清关后两步进行。清关前核查主要是对报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需要的情况下,直接对货物进行现场查验。清关后核查由货值处复检科负责,主要调查货物发票价格、交易合同和保险合同是否给予进口人优惠,并参照类似进口产品找出差价。
(六)禁止和限制进口的商品
1、禁止进口的范围:黄色刊物和影片、坦克和装甲车及其零备件、船只(包括军舰、救生船、有浆船)、非政府采购的武器和装备、兴奋剂、用于制造印制假钞和假证券的机器。
需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的、涉及健康和安全的特殊产品。如对动植物可能有害的产品、95°乙醇、化学制品、生物制品、化肥、饲料等。
2、动植物产品进口需要检验,并向农业部申领进口许可证,同时出具出口国颁发的健康证明。活牲畜、植物和中子进口程序同上,并要说明出口国无口蹄疫、牛瘟等传染病。
(七)政府采购
1、政府采购全国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监督采购事宜,确定采购条件,审查采购合同,组织评标。各省设立省级委员会,职能相同。
2、价值50—100万古德的采购项目,实行“拍卖”方式,出价最低的企业获得合同。本国和外国公司都可以参加。超过100万古德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投标人须通过资格预审方可以参加。中标标准包括价格、质量、交货期、投标人竞争实力等。此外,还有求外国公司雇用当地劳工,费用不少劳工总费用50%,并要与一家当地公司合作,分包费用不得少于20%。
(八)出口规定
与进口要求一样,出口企业必须申办税务登记证、经营许可证和专业资格证。
1、出口货物需向海关申报,说明提单上列名的出口数量,出具包括出口人名称、货物性质和价格的商业发票,出示工商部颁发的出口证。上述文件主要用于海关统计和监督被禁止出口的货物。
申办出口证需向工商部递交专业资格证和出口发票,以及中央银行开具的出口证明。
2、出口咖啡、可可、芒果等农产品和动物产品,需要工商部办理原产地证明和普惠制A格式以及O格式(咖啡)、ICC-1格式(可可),并向农业部办理动植物检验证明。另外,咖啡、可可、芒果等农产品出口前还需经过熏蒸处理。
濒危物种包括蜗牛禁止出口。
3、输美纺织品配额
海地输美配额包括两类:数量限制(SL)和准入担保限制(GAL)。
(九)保税区
海地于2002年8月通过保税区法。主要优惠包括:15年内免交企业所得税,加速折旧,对整理场地所需进口设备和材料免税(旅游车除外)。
四、生产和贸易措施
(一)鼓励措施
1、根据投资法,海地鼓励投资的方向包括:
—加工、装配产品出口;
—技术适用、节省电力或使用新能源、劳动密集型;
—工人年工资占进口设备的三分之一或占制造成本15%以上;
2、符合投资法规定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优惠程度依据企业开设地点分成三类:
A类包括首都及其周围。前5年免交所得税,第6—11年减税。
B类包括首都之外的全国其他地区。前15年免税,至第20年减税。
C类包括工业园区的企业。前8年免税,至第14年减税。
3、政府通过农业信贷办公室向某些农产品提供低息贷款,并向列入开发计划的农业项目提供化肥进口补贴(离岸价30%),种子进口补贴55%
,农具进口补贴33%。农业部实施的其他财政补贴还有:
—为农民租用农机备耕;
—出资协助管理水利设施
—提供捕鱼工具和自然水源调查图,促进农民捕鱼和开发水产养殖业。
—提供信贷和技术支持
(二)技术标准
1、海地尚未制定属于本国的技术和试验标准以及认证和发证的法律法规。一般使用国际上通用的一些标准作参考,主要包括ISO标准和世贸及粮农组织的CODEX食品标准。一旦海地正式加入加勒比海共同体,将会启用加勒比标准和质量组织的COSQ标准。
2、有关质量监督的法律框架正在起草中,相关的技术和职能部门也将建立。政府希望通过设立国家实验室和地方私人或院校认证实验室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
(三)市场竞争和价格监督
由于没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政府职能部门—工商部仅对石油、电力、饮用水、固定电话费、公路客运费进行跟踪,发现问题后,通知上述部门。
(四)国有企业
1、目前,海地国有企业主要有:电力公司(EDH)、电信局(TELECO)、水公司(CAMEP)、港务局(APN)、机场管理局(AAN)、国家信贷银行(BNC)、人民银行(BPH)等。1996年海地通过私有化法,要求扩大私人参股,出让经营权改善管理,分出部分利润投资地方发展。
2、私有化的方式包括转让管理权和租赁,或者组建合资企业。私有化法规定,转让管理权给私营企业,国家根据管理成效,支付管理费。租赁国有企业,受租方要根据租赁合同支付租赁费,并出资进行新的投入。国家以国有企业作股本与私营企业共同组建合资公司,私营企业以现金作投入。国有股5年之后逐步出让给小股东。国家从合资企业分得的红利和其他收益按以下比例分配:50%归市政府,35%归地方政府,15%交治安。
法律规定,国企私有化通过招标公开进行。目前,电力、港口、机场、电讯等国有企业的私有化还未开始。
(五)知识产权保护
1、海地于1983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时还是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签字国(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布宜诺斯艾利斯公约、泛美公约、日内瓦万国公约等)。根据与世贸组织达成的协议,海地将于2006年开始执行世贸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协定。
2、海地宪法保护知识产权。主管机构—文化部产权司。1968年海地修订了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法令。根据该法,文学、音乐、艺术、电影、图片等作品受到保护。但有声和广播作品,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不在保护之列。该法承认所有者对其作品拥有出版、复制、介绍、演奏、改编、传播、翻译、销售和处置的独占权利。保护期限为所有者死后25年。对侵犯知识权的,将受到没收和赔偿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