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关税通则》、《外汇调节法》、《反垄断经营法》、《价格调节法》,以及《关于向部分经营活动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办法》等。
1、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阿塞拜疆实行自由贸易制度,所有经济实体和自然人有权从事进出口贸易。
从事烟、酒产品、药品、爆炸品等特殊商品的生产或贸易的企业和个人须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
2、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进口商品检验】国家标准、计量和专利署负责进口商品的检验工作。要求进口商品,特别是进口食品包装上必须印有阿塞拜疆文的品质和使用说明。
【动物检疫】农业部下属的国家兽医局是阿进口动物产品检疫的主管机构,在各海关均设有检疫点,进口鲜活动物产品入境时须出示有关检疫合格证并接受检查。
【植物检疫】农业部下属的国家植物保护和检疫局是阿政府主管植物检疫的部门。进口的植物及植物性产品须在入境时接受该部门工作人员的检查并出示植物检疫证书。
中阿两国目前还未签署关于相互承认动、植物检验检疫证书及商品质检证书的协议。
3、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主要规定】阿塞拜疆《关税通则》规定,对入境货物征收:进口关税(0-15%)、增值税(18%)、消费税(详见下文中有关内容)和海关手续费(0.15%)。对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征收罚款。
【出口关税】对所有商品出口实行零关税。
【进口关税】从2009年1月1日起,阿进口关税带数量从此前的6个减至3个,即:0%、5%和15%。
【海关手续费】入境货物报关值的0.15%。
【海关优惠】海关对临时进口商品、外资企业作为投资而输入阿境内的资产、PSA协议(产品分成协议)项下的入境物资、入境的外交物资和外交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物品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消费税】海关对进口石油产品、酒类产品、烟草产品、非独联体国家轿车征收消费税。
【配额和许可证】阿塞拜疆对商品进口不设置配额。对电子产品、石油产品、棉花、有色金属等产品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金属材料和石灰制品的出口还须交纳专项费用。传统特色商品 — 黑鱼子的出口受国际里海资源保护组织的配额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