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曼官方英文报纸《观察家报》消息,2月19日,卡布斯苏丹签发2017年第9号苏丹令,调整2009年第28号苏丹令颁布的所得税法中部分条款。此举旨在解决现行税法实施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挑战,简化申报、审计、评估和记账等程序。所得税法调整内容如下:
(一)从2017纳税年度起,所有在阿曼商工部注册登记的企业,都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并每年上报纳税情况。企业在阿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时需申请办理一张税卡,并在所有合同、发票和企业函件中登记税卡卡号。税卡仅在有效期内有效,需定期更新。
(二)取消对矿业、农业、渔业、本地制造商品出口、酒店运营、畜产品、教育和医疗等领域机构及享受免税期企业的免税条例,并将工程承包施工企业的免税规定调整为5年免税期。
(三)将企业所得税率从12%提高到15%。
(四)取消3万里亚尔(1里亚尔≈2.6美元)营业额的免税门槛,对营业额低于3万里亚尔的企业,征所得税率3%。
(五)对在阿未成立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外籍人士,将其提供服务所得、利息收益和从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纳入计税范围,税率10%保持不变。
(六)鼓励社会和慈善募捐,纳税者可通过捐赠实物或金钱方式抵扣部分税款,抵扣税款总额不得超过全年共缴所得税的5%。
(七)在税务申报阶段引入自我评税体系,将税务部门评估最终纳税申报单的期限从5年缩至3年。
(八)国家部委及其他政府机关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九)将针对偷税漏税行为实行更严厉的处罚条例。
根据彭博社分析,2016年,阿曼全部纳所得税单位税后净利润总额约为8.33亿里亚尔,按12%税率计算得,税前利润总额约为9.473亿里亚尔。假设2017年阿曼全部纳所得税单位税前利润总额与2016年保持一致,按新所得税法规定的15%税率计算,阿曼可因此增加3300万里亚尔的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