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水体及生态资源保护,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法需要保护的城市水域(包括河道、水库、湖泊、湿地、水渠等)边界控制线。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蓝线的划定工作及规划,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城市蓝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住建、农牧、环保、城管、公安、林业、绿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蓝线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城市蓝线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所确定的河道、水库、湖泊、湿地、水渠等界限划定;(二)城市蓝线控制范围应当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三)城市蓝线划定应当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排灌等需要;(四)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五条 城市蓝线应在批准前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征求群众意见。
第六条 城市蓝线一经确定,未经有关机关批准不得变更或调整。因城市各层次的城市规划修编所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在审批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的同时予以审批。
因其他原因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在具体变更或调整方案提出后,由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按法定程序审批。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一)城市规划的修编对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引起城市蓝线的变化,需根据新的城市规划作相应变更的;(二)城市规划修编引起城市规划区范围扩展时,城市蓝线范围作对应性调整,新扩展区应修编城市蓝线规划的;(三)经论证批准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穿越或占用城市蓝线,相关城市蓝线应作相应调整的;(四)根据城市防洪排灌工程建设需要,相关城市蓝线应作调整的;(五)其他确有必要调整城市蓝线的情况发生时,经专家论证后应作出相应调整的。
第八条 需对城市蓝线进行变更或调整的,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规划、水务、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行为;(二)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三)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体的行为;(四)挖取沙石、土方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五)其他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第十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规对城市蓝线范围内及其周边的各类用地、建(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做好规划控制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要求,定期对城市蓝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严重破坏城市水系保护的行为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各区(镇)蓝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嘉峪关市规划局
201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