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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属国企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出炉:9类项目禁止投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23  来源:驻几内亚使馆经商处
核心提示:重庆市属国有企业注意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预期收益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等9类项目禁止投资。 5月5日,上

重庆市属国有企业注意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预期收益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等9类项目禁止投资。

5月5日,上游财经—重庆商报记者从重庆市国资委获悉,为引导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市国资委日前已向各企业制发了《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等文件,设定禁止类、监管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

投资企业应遵循优化资本投向等四原则

上游财经—重庆商报记者从《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渝国资发〔2017〕5号)文件中看到,该文件对企业在境内从事的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进行了约束。

办法明确,所谓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企业章程应明确重大投资项目标准。股权投资和单项投资额大于企业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1%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应当纳入重大投资项目范围。

办法要求企业投资应当遵循优化资本投向、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原则。

例如要求企业要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从不具优势的完全竞争性领域有序退出。严格控制主业和新业务之外的投资,严格控制管理层级,原则上不再设立管理层级超过三级的企业,确因防范风险等需要新设管理层级超过三级的企业需报市国资委审核把关。

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负债水平、管理水平、行业经验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不得因投资大幅推高资产负债率水平。商业性重大投资项目投资预期收益不低于五年期国债利率,应当积极引入社会各类资本参与。国有股东应及时收取国有股所分红利。

《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渝国资发〔2017〕6号)则要求,企业在境外从事的股权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时,应当遵循战略引领、依法合规、能力匹配、合理回报四原则。

项目设定禁止类、监管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

记者看到,按照《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对市属重点国有企业的境内境外投资,设定了禁止类、监管类和特别监管类(3项)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

其中,企业禁止投资的各有9项,境内投资包括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未按规定履行政府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投资预期收益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非房地产主业企业新购土地开展的商业性房地产投资项目等;境外投资包括未按规定履行完成政府审批程序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预期收益率低于所在国10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境外投资项目、无资金结付保障的PPP(含BOT、BT等多种模式)境外投资项目等。

而监管类的项目各有4项,境内投资包括新投资主业和新业务范围以外的股权项目、单项投资额大于企业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30%的重大投资项目(国家或市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除外)等。而企业在境外投资,有通过投资境内企业获得境外股权或资产,且境外净资产占比大于被投资企业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50%,或者是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或者协议受让股份等方式成为境外注册境外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等情况,也会纳入监管。

企业境内并购非国有股权或向非国有企业增资、新设混合所有制企业、1亿元及以上的重大股权投资项目、并购境外非国有股权或向境外非国有企业增资、境外新设混合所有制企业、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股权投资项目,这些则是特别监管项目范围。

监管每年将确定“投资特别监管企业”

重庆市国资委方面要求,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投资风险管控制度;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九个方面。并做好投资事前管理、投资事中管理、投资事后管理。

重庆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投资经营情况及监督检查情况,每年确定“投资特别监管企业”。企业出现以下情况的,进入“投资特别监管企业”名单:

(一)违反“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

(二)资产负债率达到债务风险管控“投资特别监管企业”标准的(由市国资委参考债务风险评价行业标准值,结合企业实际确定);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市国资委下达投资管理整改通知书或投资监管提示函后,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而对于企业违反办法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相关领导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企业,市国资委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监管提示等处理,必要时组织开展核查。



附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渝国资〔2017〕163号)

一、禁止类

企业不得投资以下项目: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二)未按规定履行政府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三)不符合经市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四)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五)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六)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七)投资预期收益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八)非房地产主业企业新购土地开展的商业性房地产投资项目。

(九)高负债企业推高企业负债率的投资项目。


二、监管类

企业投资以下项目,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

(一)新投资主业和新业务范围以外的股权项目。

(二)主业和新业务范围以外的单项投资额大于企业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1%及以上的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单项投资额大于企业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30%的重大投资项目(国家或市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除外)。

(四)确因防范风险等需要新设管理层级超过三级的企业。


三、特别监管类

纳入“投资特别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投资以下项目,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报市国资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

(一)并购非国有股权或向非国有企业增资。

(二)新设混合所有制企业。

(三)1亿元及以上的重大股权投资项目。

除上述项目外,市国资委可根据投资特别监管企业情况,针对性地提出特别监管事项。


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渝国资〔2017〕164号)

一、禁止类

企业不得投资以下项目:

(一)国家有关部门明确不主张开展经营活动的高危、敏感地区的境外投资项目。

(二)未按规定履行完成政府审批程序的境外投资项目。

(三)不符合经市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境外投资项目。

(四)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境外投资项目。

(五)投资预期收益率低于所在国10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境外投资项目。

(六)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的境外投资项目。

(七)单项投资额大于企业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30%的境外投资项目。

(八)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境外投资项目。

(九)无资金结付保障的PPP(含BOT、BT等多种模式)境外投资项目。


二、监管类


企业投资以下项目,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

(一)投资企业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为5亿美元及以下的,企业投资额在2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股权类投资项目、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固定资产类投资项目;投资企业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为5-10(含)亿美元的,企业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股权类投资项目、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固定资产类投资项目;投资企业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为10-15(含)亿美元的,企业投资额在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股权类投资项目、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固定资产类投资项目;投资企业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为15亿美元以上的,企业投资额在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股权类投资项目、2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固定资产类投资项目。

(二)通过投资境内企业获得境外股权或资产,且境外净资产占比大于被投资企业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50%。

(三)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或者协议受让股份等方式成为境外注册境外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四)国家有关部门和市政府阶段性监管要求的境外投资项目。


三、特别监管类

纳入“投资特别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投资以下项目,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

(一)并购境外非国有股权或向境外非国有企业增资。

(二)境外新设混合所有制企业。

(三)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股权投资项目。

除上述项目外,市国资委可根据投资特别监管企业情况,针对性地提出特别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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