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税务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地区税务局组成。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发布税收法规、税收法规的行政解释、税务建议以及管理地区税务局的税收政策。地区税务局负责中央及地方各税的具体征收工作,在国家税务总局下属的10个区域性征税机构中,斯德哥尔摩、马尔默、哥德堡3个区域性征税机构设有大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办公室。各级税务部门执行税法并向法律负责,具有完全的独立性,政府、议会都不能干预税务机关的工作。瑞典所有的税法都由议会通过颁发,议会设有税收委员会,专门负责税收事项。税法一经颁布,就具有法律上的权威性。除了各单行税法外,瑞典还有统一的征管法,以作为各税种征收共同依照和遵循的法律依据。瑞典专门设有行政法院,组织形式与普通法院相同,主要职责是专门审理税收诉讼案件。行政法院有关税收诉讼的一些重要判例也作为瑞典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瑞典税收管理体制比较集中,中央政府掌握绝大部分税收收入。中央收入主要来源于增值税;地方政府收入主要来源于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只征收个人所得税及一些附加税。瑞典国家税务局隶属于财政部,具体负责全国的税务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