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EPC 新型项目管理模式在高速公路中的应用,同时也对BOT+EPC模式与传统项目管理模式进行了对比,使其能更全面更、更准确的认识和掌握这种新型建管模式,以增加项目投资效益。
1.BOT+EPC 模式的概念BOT+EPC 模式,即是政府向某一企业(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公共基础建设和运营,而企业(或机构)在公共基础建设过程中采用总承包施工模式施工,当特许期限结束后,企业(或机构)将该设施向政府移交。BOT+EPC 模式其实是一种基于投资层面和建设层面的复合模式。于投融资体制而言,它是BOT 模式;于建设体制而言,它是EPC 模式。与单一的BOT 模式相比,这一模式的特殊性在于将EPC 引进“B”的环节;与单一的EPC 模式相比,这一模式的EPC 乃是基于BOT 的EPC,它能以更为市场化的方式对投资成本进行战略性控制,并统筹考虑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从而实现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经济利益与战略利益的有机统一。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BOT+EPC 模式无疑是一种新颖的资源组织模式;而从项目管理的角度而言,BOT+EPC 模式仍然被认为是一种糅合了投融资因素的工程项目建设模式。
2. BOT+EPC 模式的特点分析BOT+EPC 这种建设模式,是以EPC 总承包商为中心,业主不再有传统项目管理中的控制权。总承包商除接受业主的质量监管外,是项目建设管理的核心层,有足够的自主权。EPC 建设模式下的设计、采购与施工界面间的协调工作由传统的外部接口转变为内部接口,加快了现场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项目公司人员能最大化精简,只需要少部分高素质人员。
由于投资、管理、施工都是一家,可以避免由于业主和施工单位的利益冲突,或工作任务的交界面不清晰等所产生不必要的损耗,同时可以按照最节约的方案施工或修改设计,更好地实现建设项目的进度目标、质量目标以及成本目标,提高项目的投资效益。对于具有实力的总承包企业来说,BOT+EPC 模式增加其对项目投资的机会和盈利的渠道,一方面通过对项目总承包获得承包利润,另一方面可以通过项目的营运收益,获得股权分红。
3.BOT+EPC 项目管理模式优劣势分析
3.1 优势与机会分析1)基于一体化视角的优势BOT+EPC 这种建设模式,是以EPC 总承包商为中心,业主不再有传统项目管理中的控制权。总承包商除接受业主的质量监管外,是项目建设管理的核心层,有足够的自主权。EPC 建设模式下的设计、采购与施工界面间的协调工作由传统的外部接口转变为内部接口,加快了现场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项目公司人员能最大化精简,只需要少部分高素质人员。
2)基于制衡理论的优势基于制衡理论的视角,它包括过程制衡、权利制衡、利益制衡三种制衡。其中,一、过程制衡,是BOT+EPC 模式下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注重项目的全寿命周期管理。作为投资主体的业主,负责工程项目的策划、设计、融资、建设管理、运营管理等全过程的工作。因此,业主的管理对象就是一个从构思开始直到工程运营结束的全生命期的工程项目;二、权利制衡,在BOT+EPC 模式下组建的项目公司不再像传统模式下的项目公司直接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而是将具体事务转移交给总承包商进行管理,。其主要工作转变为质量的监管与确认、设计条件的认可、采购行为的认可、现场的外部协调、费用的确认与重大变更的签认以及提交场地等,从而较好的回避了工程量及费用变化的风险;三、利益制衡,在BOT+EPC 模式下,建设项目中的一些股东同时也承担项目总承包的任务,因此,总承包商在实施项目时会站在业主的角度思考问题,激发其管理动力,充分挖掘其项目管理的潜力,使承包商在项目实施中变被动为主动,在项目管理上有利于项目的整体利益。
3)基于基础设施项目特征视角的优势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采用BOT+EPC 的建设模式,一方面可以把高速公路的建设进行市场化,让社会上的一些企业也能对其进行建设管理,避免政府直接管理且权力过分集中,形成了管理制度上的制衡机制;另一方面,在项目建设阶段采用总承包模式,项目业主面对的承包商只有一个,并且大量的管理工作都由总承包商实施,项目业主在管理上更为宏观,可以很大程度上的减少和避免项目业主管理中的廉政风险点;再者,由于采用原则上的总价包干合同,只有在开口条件的情况下才变更合同价格,减少了工程变更,也减少了廉政风险。
3.2 劣势与威胁分析1)项目风险大由于高速公路投资项目的建设经营周期长,从与政府谈判、进行可行性研究到经营周期结束,时间跨度往往历经数年甚至数十年,因此不可避免的存在多种风险,比如融资的高成本和长周期、金融行市的变动、债务风险以及与经营方式相关的风险等,一旦项目确定,风险全部转移到总承包商,由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项目资金可控性差总承包商利用工程量和工程变更来故意套取其他项目投资人的资金,特别是代表政府方的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国有资金。根据已实施的BOT+EPC 模式的建设项目来看,承包商最有可能从两方面来故意套取资金:一是故意加大设计工程量,那么建设项目总投资就会增加,从而获得其他投资人更多的项目资金;二是在不变更合同价格,即不符合开口条件的情况下,故意变更减少工程量,获得相同的工程投资。
3)法制体系不健全BOT+EPC 项目管理模式的法制体系还不是完成的健全,立法尚待完善,缺乏统一适用的相关规范性立法文件。同时,也没有专门的机构对BOT+EPC 模式项目实施有效管理,使得许多问题没有法律依据,得不到有效解决,阻碍项目实施。
4)管理人才匮乏BOT+EPC 模式下的建设项目涉及的专业包括金融、保险、法律、资产评估与清算、工程技术等,且BOT+EPC 模式在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合同谈判、项目实施、经营管理、收益计算与分配、合同纠纷的解决以及相应政策的制定等方面,都有一套独特的运行规则和办法,需要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组织实施,而目前BOT+EPC 模式下建设项目的专业人才还十分缺乏。
4.结束语当前,BOT+EPC 项目管理模式在我国还属于一种新型的项目管理模式,尤其是在公路建设方面更是罕见。因此,无论是它实施的内环境、外环境以及它自身的特性,都还需要我们进一步的去探索和认识,以期能发挥出它最大的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