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业主而言,合同关系简单,组织协调工作量小。业主只与总承包单位签订一个合同,合同关系大大简化。监理工程师主要与项目总承包单位进行协调,这就使建设工程监理的协调量大大减少。
(2)缩短建设周期。由于设计与施工由一个单位统筹安排,使两个阶段能够有机融合,一般都能做到设计阶段与施工阶段相互搭接,因此对进度目标控制有利。
(3)利于投资控制。通过设计与施工的统筹考虑,可以提高项目的经济性,从价值工程或全寿命费用的角度可以取得明显的经济效果,但这并不意味着项目总承包的价格低。
EPC模式的优点可参见表2-4。
四种承包模式的优点比较 表2-4


EPC模式的缺点主要表现为:
(1)对总包而言,招标发包工作难度大,合同条款不易准确确定,容易造成较多的合同争议,成本风险大,因此合同管理的难度一般都较大。
(2)业主择优选择承包方范围小,由于承包范围大,介入项目时间早,工程信息未知较多,因此承包方要承担较大的风险,而有此能力的承包单位数量较少,这往往导致价格较高。
(3)质量控制难度大。其原因一是质量标准和功能要求不易做到全面、具体、准确,质量控制标准制约性受到影响,二是他人控制机制薄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