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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实现 2014至2016年公共财政可持续发展 制定财经补充举措的总统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4-20  来源:驻赤道几内亚经商参处
核心提示:鉴于2014至2016年财经政策应以稳固财经系统、收缩公共开支、监督国企和自治实体财政为目标,为更好贯彻国家财经政策,透明管理公共财政,建立符合良治标准的国家财经新秩序,由财政与预算部提议并经部长理事会审议,于5月21日签署2014年第72号总统令,出台2014至2016年财经补充举措,以实现公共财政可持续发展。有关举措如下。
                                                                                                            关于为实现

2014至2016年公共财政可持续发展

制定财经补充举措的总统令

 

鉴于20142016年财经政策应以稳固财经系统、收缩公共开支、监督国企和自治实体财政为目标,为更好贯彻国家财经政策,透明管理公共财政,建立符合良治标准的国家财经新秩序,由财政与预算部提议并经部长理事会审议,于521日签署2014年第72号总统令,出台20142016年财经补充举措,以实现公共财政可持续发展。有关举措如下。

综述条款:部委、公共机构、自治实体和国企,按公共财政法和中部非洲经济货币共同体(简称CEMAC)公共会计准则要求,每月向财政与预算部按其提供服务类别提交收支情况;无收税权限的部委、公共机构、自治实体和国企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自治实体和国企根据各自法令规定和私法运营;自治实体和国企薪酬在跨职业最低工资条款基础上制定,并接受自治实体和国企事务局监督;在申请关税减免和财政优惠政策(投资法、CEMAC海关法和税法已规定情况除外)时,自然人和法人向财政与预算部提交申请,并附投资证书、合同复印件和进口货物清单,减免待遇不得在法人和自然人及项目间转让;共同体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不在减免之列;财政与预算部作为公共财政管理部门,核准自治实体和国体应承担的财政责任和义务。

收入条款:对国家的捐款和信贷等计入国库指定基金CAJA UNICA)并根据捐赠和授信合约规定确定用途;自治实体和国企每月向财政与预算部佐证收入情况;自治实体和国企每季度向财政与预算部提交财政状况接受审计;国企应将其上缴利润转至国库;海关不得在没有财政与预算部出具文书情况下免税清关;未经财政与预算部事先审核的免税申请表上的批语不得视为免税许可;临时进口和入关设备不享受免税,应遵照海关法166172条款及CEMAC有关海关条款规定;罚款和处罚在关长核准前不具强制性;临时进口和入关货物不视为内需条款货物;这些货物无论以任何形式转成内需,经财政与预算部批准应缴纳最终进口和消费条例规定的关税等税款;油气领域企业在D3消费条例范围内进口的设备,不得在没有矿产、工业与能源部事先批准下再出口,且再出口时需缴纳正常出口税款;根据维也纳公约,外交、领事官员和行政技术人员享受外交免税,申请免税时应证明进口货物受益人具备上述身份;外交、领事和国际机构向外交与合作部提交进口车辆清单和技术资料,以申请更新临时入关许可,手续由财政与预算部负责办理;为确保原始发票真实性,将同进口来源国海关签署海关事务行政互助协定;部委同企业签署工程或服务合同前应要求企业出具财政与预算部发配的税号;财政与预算部追溯核实每批采购资产的种类、品牌、价值、特性和用途登入国家资产总清单;财政与预算部涉及车辆单一税表(CARTA UNICA)征收全部车辆税;为更好贯彻本总统令,授权财政与预算部尽快实施包括税收机关信息化、设立单一行政审批和缴税窗口(VENTANILLA UNICA)、整顿国内外国有资产管理推动自治实体重组以压缩政府补贴、开展国企和自治实体审计和连续三财年亏损企业评审以及统一管理社会账户等结构性改革举措;具有社会性质的公共企业和自治实体依照财政与预算部制定的预算纪律进行管理。

支出条款:国家总预算每项支出,依照公共财政管理法、国家总预算年度法案、CEMAC公共会计准则以及批准制定公共会计标准的总统令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并注明支出性质和来源以及所对应部委获批预算分配额,在财政与预算部批准后呈国家会计办公室报批;企业未履行国家合同法规定程序或不具备税号的,财政与预算部不得通过国库向其支付有关款项;为更好规划国家短中长期公共开支,经济、规划与公共投资部和公共工程与基础设施部会同财政与预算部,根据《2020经济社会发展远景规划》既定目标和国家需要,审核和修订公共投资计划;采购或转让国家任何资产由财政与预算部事先出具报告;财政与预算部任命各部委经济事务负责人为各自部委财政和会计监督员,并为他们举行专项培训班。

公共投资条款:所有开展投资项目的部委同财政与预算部,在三个月内审核业已或尚未签署的合同,列入下阶段预算,避免因规划外项目导致财政透支;审核目前已约定但尚未上马的项目是否有实施必要;公共投资每年分三次根据每财政年度时限要求,由国家支付委员会提议,通过财政与预算部支付;在批准支付前,由国家支付委员会提议,财政与预算部核实并证明项目在预算内并符合时限要求;经济、规划与公共投资部、公共工程与基础设施部及相关产业主管部委和国家项目办公室,应根据财政与预算部设定时限要求、秉持生产性和社会性项目优先原则,制定投资规划;为公共机关实施工程或提供服务的企业,应在合同上注明所需材料清单和细节并出具相关机构意见;任何未根据现行国家合同法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不得被批准和列入公共投资预算。

附加条款:授权财政与预算部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严格贯彻落实本总统令;所有未履行本总统令有关条款获得的免税许可宣告失效。

过渡条款:财政与预算部根据宪法修正案,更新所有财政和海关法律;三年内仍未更新的法律继续有效;本总统令颁布前的财政豁免有效期持续至2014财年结束,当事人应根据本总统令规定履行更新手续,否则将失效。

废除2012年第149号关于规范20122014年财经政策的总统令,以及所有有悖于本总统令内容的同级别或低级别法令。

该总统令自国家官方公报公布之日(2014717日)起生效。

 

 

备注:总统令于2014717日在国家官方公报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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