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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4-21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4月19日,记者从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今后,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禁止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4月19日,记者从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今后,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禁止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目前,贵州省施工企业4000余家,其中本省1500余家,外省2500余家。其中,潜在投标人自身资质或业绩达不到要求,挂靠企业资质、串标、围标等问题严重。对此,《条例》首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实行资格后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针对在招投标活动中部分行业、产业招投标监督职责不明确问题,《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财政、国土资源、卫生计生、林业、农业、能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和产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而就目前贵州省部分招标交易场所管理不够规范的问题,《条例》明确,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代行行政审批、核准、备案和行政监督权,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阻碍和排斥市场主体进行招标投标交易市场。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是加强招标投标自律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条例》提出,加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将信用记录或者信用报告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失信惩戒制,对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违法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场禁入。

    《条例》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从业人员、投标人、评标委员成员、交易平台或交易场所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此外,《条例》明确:招标人不得以业绩、奖项等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参与资格预审或者投标。投标人也不得采取挂靠、转让、租借等方式从其他法人、组织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进行投标。

    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投标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行政监督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投标利害关系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串通他人贿赂评标专家,尚不构成犯罪的,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应当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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