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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郑之杰:应建立互联网金融长效监管机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12  来源:《人民政协报》
核心提示:互联网金融近年来以破茧而出的发展态势,成为新兴金融领域的关注焦点。当前,无论从互联网金融平台数量,还是从活跃用户人数、累

互联网金融近年来以破茧而出的发展态势,成为新兴金融领域的关注焦点。当前,无论从互联网金融平台数量,还是从活跃用户人数、累计交易额看,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规模已稳居世界第一。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2018年要强化金融监管统筹协调,健全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等监管,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开发银行行长郑之杰对本报记者表示,通过互联网与金融的深度融合,互联网金融促进了普惠金融发展,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特别是为服务中小微企业及个人移动支付提供了极大方便。但同时,这也增加了金融市场风险的涉众性与复杂性。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发展态势已初步形成,但监管长效机制尚未建立。“一方面,行业基础设施不适应监管要求,大部分从业机构尚未接入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相关经营状况游离于国家金融统计体系之外,不同从业机构的各类标准、定价等标准化、规范化程度低。另一方面,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尚不健全,互联网金融立法不够与时俱进,现有金融管理类法律法规等与互联网金融存在使用不匹配的情况,对消费者的保护尚不完善。同时,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有待完善,容易产生监管套利。”

郑之杰建议,建立长效监管的发展机制,使互联网金融形成“规范中发展,发展中规范”的良性循环,既促进其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又要防范引发系统性风险。一是以多元化方式促进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统计监测。在网联、百行征信基础上,加快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系统;参照金融行业的规范标准,运用互联网思维,滚动完善互联网金融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统计监测;在互联网核心系统和核心技术领域形成国内的网络闭环,防范境外风险。二是建立互联网金融长效监管机制,促进长期规范有序发展。以分步走战略推进互联网金融专项立法,从法律层面保障互联网金融的经营和监管;建立中央和地方监管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地方作用;以行业自律来弥补监管资源不足的现状,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整体从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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