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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增发2018年第一、二期和发行 2018年第四期金融债券的发行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21  来源:国家开发银行网
核心提示:附件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增发2018年第一、二期和发行2018年第四期金融债券的发行办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回复国家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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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增发2018年第一、二期和发行2018年第四期金融债券的发行办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回复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临时发行额度申请的函》(银市函〔2017〕3113号)、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的《国家开发银行关于通过商业银行柜台试点发行金融债券的请示》(开行发〔2014〕119号)和2018年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金融债券相关协议,制定本次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第一部分 债券基本情况
       本次增发的2018年第一期债券为1年期固定利率债券,按年付息,发行量不超过50亿元(不含商业银行柜台分销额度),以实际中标量(债券面值)为准。债券缴款日为2018年3月23日,上市日为2018年3月27日,起息日为2018年1月29日,付息兑付日为2019年1月29日,票面利率4.14%。如遇节假日,则支付日顺延。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南京银行是我行2018年第一期1年期商业银行柜台人民币金融债券承办银行。首场招标结束后,我行有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南京银行三家承办银行追加发行分别不超过5亿元、60亿元、1亿元2018年第一期1年期债券,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南京银行投标认购后,按照首场中标价格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向个人、企业、金融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分销。
本次增发的2018年第二期债券为2年期固定利率债券,按年付息,发行量不超过40亿元(不含商业银行柜台分销额度),以实际中标量(债券面值)为准。债券缴款日为2018年3月23日,上市日为2018年3月27日,起息日为2018年2月7日,首次付息日为2019年2月7日,兑付日为2020年2月7日,票面利率4.53%。如遇节假日,则支付日顺延。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南京银行是我行2018年第二期2年期商业银行柜台人民币金融债券承办银行。首场招标结束后,我行有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南京银行三家承办银行追加发行分别不超过3亿元、10亿元、1亿元2018年第二期2年期债券,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南京银行投标认购后,按照首场中标价格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向个人、企业、金融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在《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分销。
本次发行的2018年第四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按年付息,发行量不超过60亿元(不含商业银行柜台分销额度),以实际中标量(债券面值)为准。债券缴款日为2018年3月23日,上市日为2018年3月27日,起息日为2018年3月23日,首次付息日为2019年3月23日,兑付日为2023年3月23日,如遇节假日,则支付日顺延。
       工商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是我行2018年第四期5年期商业银行柜台人民币金融债券承办银行。首场招标结束后,我行有权向工商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三家承办银行追加发行分别不超过3亿元、1亿元、1亿元2018年第四期5年期债券,工商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投标认购后,按照首场中标价格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向个人、企业、金融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在《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分销。
发行人对以上各期债券保留增发的权利。
上述增发的债券上市后同对应的原债券合并交易。
本次发行的2018年第四期金融债券为预发行交易的标的债券,具体情况见下文“第五部分 预发行”。
本次发行所筹资金可用于支持棚户区改造、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
如遇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保留以上各期债券发行品种和发行时间等要素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二部分 承购
一、招投标方式
以上各期债券,固定面值,2018年第一、二期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2018年第四期采用单一利率(荷兰式)招标方式。
(一)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书所载限制条件进行投标,否则,为无效投标。
(二)投标人可在一定数量标位内进行不连续投标,最高有效投标价位与最低有效投标价位之间所包含的价位点(根据标书规定的步长划分、按连续价位点计算)不超过一定数量的标位(含最高、最低有效投标价位)。各品种标位区间设置由我行在发行前向市场公布。
(三)以上各期债券均不设立基本承销额。
(四)追加发行采用数量招标方式,2018年第一、二期债券追加发行价格为首场中标价格,2018年第四期债券票面利率为首场中标利率。
二、招标书的要素
包括债券品种、数量、基本投标单位、利率(利差)或价格步长及相应投标限额、债券期限、缴款日等要素。
三、招投标系统
本次招投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无场化进行。我行在北京统一发标,各承销做市团成员及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柜台人民币金融债券分销商在系统规定的各自用户终端投标。
四、应急措施
如在我行债券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由于技术性或其 如在我行债券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由于技术性或其 如在我行债券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由于技术性或其 如在我行债券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由于技术性或其 他不可抗 力产生的招投标系统故障, 力产生的招投标系统故障, 承销做市团成员 应填制《国家开发银 应填制《国家开发银 行金融债券发招标价位表暨应急投书》,加盖预留在系统 行金融债券发招标价位表暨应急投书》,加盖预留在系统 行金融债券发招标价位表暨应急投书》,加盖预留在系统 行金融债券发招标价位表暨应急投书》,加盖预留在系统的印鉴并填写密押后,在规定投标时间内传送至中国人民银行 的印鉴并填写密押后,在规定投标时间内传送至中国人民银行 的印鉴并填写密押后,在规定投标时间内传送至中国人民银行 的印鉴并填写密押后,在规定投标时间内传送至中国人民银行 债券发行系统。
五、发行情况公告
“发行情况公告”由我行在相关媒体发布,内容包括发行总量、期限、招投标方式、票面利率、债券兑付方式等必要信息。
六、发行时间安排
2018年3月20日上午9:30我行向承销做市团成员发标,9:30至10:30进行投标。如确定追加发行,则追加发行时间为首场招标结束后20分钟内。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我行确认的中标书,为承销做市团成员办理我行债券的登记手续。
2018年3月21日我行发布发行情况公告,2018年3月21日至2018年3月23日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分销期,承销做市团成员组织分销。中央结算公司为承销做市团成员和其他认购人办理分销手续。
2018年3月21日至2018年3月22日为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分销期,由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作为柜台债券承办银行进行分销。
2018年3月23日中午12:00前,我行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以上各期债券额度注销的函,确定柜台分销债券最终发行总额。
2018年3月23日承销做市团成员和柜台债券承办银行分别将以上各期债券的承销和分销款项划至我行指定的开户行账户(承销做市团成员同时作为我行柜台债券承办银行的,应注明汇入款项的类别)。收款人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总行,收款人账号:110400373,汇入行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向我行汇款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支付系统清算行行号:201100000017。
2018年3月26日我行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以上各期债券的资金到账确认书。如承销做市团成员和柜台债券承办银行不能按期足额缴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签订的协议有关条款办理。
2018年3月26日中央结算公司向我行提供债券认购人的托管名册。
第三部分 银行间债券市场分销
一、分销方式:承销做市团成员在债券分销期内将所承销的债券进行分销,所分销的债券可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一级托管。
二、承销费及兑付手续费:债券承销费按认购债券面值计算,1年期无承销费,2年期为0.05%,5年期为0.10%;各品种均无兑付手续费。
三、分销对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保险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所许可的其他机构。
四、分销条件:承销做市团成员按约定价格进行债券分销。
第四部分 商业银行柜台债券市场分销
一、分销金额:根据本发行办法第一、二部分招标确定。
二、分销方式:柜台债券承办银行在分销期内对本次发行的2018年第一、二、四期金融债券进行分销,所分销的债券可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一级托管,在承办银行办理债券二级托管。
三、分销费用:按照发行人与承办银行签署的商业银行柜台人民币金融债券分销协议执行。
四、分销对象:个人、企业、金融机构及中国人民银行在《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五部分 预发行
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29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交易规则》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交易标准条款》、中央结算公司发布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预发行业务结算规则》,对本次预发行作如下规定:
一、标的债券:本次发行的2018年第四期金融债券。
二、预发行交易期间:从2018年3月15日开始,至2018年3月19日终止。
三、结算日:在双边询价与请求报价方式下,预发行交易结算日为2018年3月21日与2018年3月27日(不含)之间的任
一工作日。在点击成交与限价成交方式下,结算日为标的债券的缴款日2018年3月23日。
四、结算方式:本次预发行交易采用实物结算与现金结算相结合方式。
五、限额管理:当期债券当次计划发行量不低于35亿元的,单家参与机构净卖出余额不得超过该只债券当期计划发行量的3%;当期债券计划发行量低于35亿元的,单家参与机构净卖出余额不得超过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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