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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行业一周要闻(3月26日—3月30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4-11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核心提示:NO.1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公布经国务院批准,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

NO.1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公布

经国务院批准,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这是招标投标领域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间投资者的自主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2000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明确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针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存在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该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接下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组织清理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不一致的规定。同时,进一步创新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加快修订《招标投标法》,更好发挥招标投标竞争择优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NO.2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4个部门签署《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4个部门签署《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决定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评标评审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备忘录》提出,联合惩戒的对象是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被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以及其他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前述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将依法采取包括“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参与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限制参与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等在内的38项联合惩戒措施。

NO.3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网络交易价格举报管辖规定》

为了不断提高网络交易价格举报办理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网络交易价格举报管辖规定》。

附:网络交易价格举报管辖规定

第一条为了不断提高网络交易价格举报办理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办理涉及网络交易价格行为的举报,需要确定管辖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网络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提供、接受有偿服务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电商)。

本规定所称网络交易平台,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营运许可,为网络交易行为提供虚拟经营场所及相关服务的法人与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平台)。

第四条受理、办理网络交易价格举报遵循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网络交易进行时,被举报经营者所在地即行为发生地。

被举报的网络交易价格行为系电商实施,由电商行为发生地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被举报的网络交易价格行为系平台实施,由平台行为发生地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被举报的网络交易价格行为系平台和电商共同实施,由平台行为发生地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第五条被举报电商行为发生地难以确认的,由最先接收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从12358价格监管系统向平台发送电子协查文书,通过平台查找。

第六条平台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与被举报电商联系,认真查询核对相关信息,确保真实准确,并在收到协查文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包括有效联系人、联系方式、具体地址、被举报电商确认上述信息的录音或书面材料等)。

平台查找不到被举报电商,应当向最先接收举报、发送电子协查文书的价格主管部门通过书面形式提供查找过程,说明查找不到的原因。

平台拖延查找、拒不查找、故意隐瞒、拒不提供被举报电商相关信息,或者提供的被举报电商相关信息虚假、错误、不真实、不准确,按照《价格法》第四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最先接收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通过平台查找到被举报电商行为发生地后,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举报电商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告知举报人。

(二)被举报电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自收到举报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转至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并告知举报人。转办文书应当附上相关证据材料以及通过平台查找到的被举报电商相关信息。

第八条通过平台查找不到被举报电商,最先接收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地址,或者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的地址,实地调查取证。确实无从查找的,妥善保存调查证据和平台提供的相关材料,根据《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不予立案,办结举报并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接到转办举报件的价格主管部门对管辖有异议,应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附转办依据和证据,报请共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条消费者单独提出的价格投诉,由被投诉经营者所在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无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无需转办,直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在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

消费者在价格举报时一并提出的价格投诉,由受理价格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收到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无管辖权的,对价格举报依照本规定转办;对价格投诉无需转办,直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在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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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正式上线

3月22日,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正式上线,这是江苏省唯一的招标公告法定发布媒介。平台正式上线运行对建立江苏全省统一开放、公正透明、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具有里程碑意义。作为江苏省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总枢纽,该平台是一个开放共享的平台,纵向对接国家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各设区市的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横向要对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级行政监督平台、各类专业交易平台和兄弟省份的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各类平台平等对接,互通互联,实现招标投标信息汇聚共享。着力打破招标投标领域中的“信息孤岛”,将散落在各部门、各地区、各行业中的信息资源进行梳理整合,并向社会公众开放。

NO.5

邢台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2018年,邢台市将按有关文件要求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2018年11月1日起,依托第三方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实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规范交易活动,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质量,实现公共资源领域向信息化、智能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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