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内容
通州区张家湾公园建设工程(二期)三标段(施工)S110000A0010137190030013.1
申请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实体,且具备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且处于正常开业状态;3.2
申请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应包含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经营许可,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外埠企业须在北京市园林绿化企业管理服务平台数据库完成入库;3.3
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是北京市园林绿化企业管理服务平台数据库中入库人员;并未在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其他职务;3.3
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是北京市园林绿化企业管理服务平台数据库中入库人员;并未在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其他职务;3.4
具有近年内至少有一个1200万元及以上(竣工结算价)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类似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业绩(业绩须以北京市园林绿化企业服务平台数据库中公布的业绩信息为准。)3.5
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采用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
联合体各方必须按资格预审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中参加资格预审。3.6
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