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浙江、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申请开展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的来函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同意河北、浙江、湖北省(以下称三省)开展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试点期限为1年,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试点范围为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实施的全部行政备案事项(参加试点的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原则同意三省有关试点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试点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完善行政备案管理制度,全面梳理、严格规范行政备案事项,确保事项合法、程序规范、服务优质,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办事负担,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全国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三省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实施试点工作。一是深入研究行政备案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本省行政备案管理具体办法。二是全面梳理行政备案事项,编制并公布覆盖省、市、县三级的行政备案事项清单,没有法定依据的,原则上要全部取消,实现清单之外无行政备案事项。对以备案之名行许可之实的,要坚决清理纠正。三是分类规范行政备案事项。列入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的,要严格依照清单规定实施备案,推进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可以通过信息共享实现管理目的的,原则上不再要求备案。四是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系统,推进行政备案网上办理、一网通办,聚焦一批企业和群众办事高频事项探索实施智能备案。制定行政备案信息的数据标准,打通有关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接口,推动行政备案信息归集、共享、运用。五是鼓励三省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探索有本地特色的试点举措。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三省开展试点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要加强跟踪指导,积极协调解决试点中的难点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典型做法和有益经验。
五、试点过程中需要暂时调整实施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可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试点中的重大问题,三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