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福建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近日印发《关于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细化要求,力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红利落实落细。
《通知》强调,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主管预算单位在组织编制或审核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统筹确定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严格落实《办法》预留采购份额要求。
在政府采购文本编制方面,《通知》提出,政府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应按《办法》要求编制采购文件、合同,明确体现规定的有关内容。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内的标准文本不能完整、准确表达采购需求或政策要求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应自行补充完善。
针对执行结果公开及分析,《通知》指出,主管预算单位应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统计报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于次年第一季度前,就主要原因和改进措施向同级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为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通知》明确,鼓励采购人在预付款比例、保证金比例、资金支付期限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优惠支持。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免收或减半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进行融资的,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信息发布、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方面提供必要配合,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采购人、代理机构根据项目需要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应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电子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
《通知》还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目标的监督检查。采购人未按照《办法》要求预留采购份额、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