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景超
《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发布,对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高采购信息的透明度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基层采购实际中,还存在着采购意向迟迟未发,而项目采购却早早而行的现象,采购意向与项目采购严重脱节,形同虚设。
那么,应如何做到采购意向与项目采购的无缝衔接?
依据《通知》,采购意向是为项目采购服务的,采购意向应当与项目采购紧密衔接,为此采购人应妥善处理好各种关系。一是采购意向信息与项目采购信息发布渠道的关系。采购意向信息与项目采购信息应统一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并在同一界面设立采购意向栏目和项目采购栏目以便于供应商查询。同时可扩大信息发布渠道,如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主管预算单位网站等,并坚持“采购意向信息发布到哪里,项目采购信息跟到哪里”的原则。
二是采购意向与项目采购的时效关系。采购人应依据项目特点对采购意向发布期限进行确定。对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意向可在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期满即可发布项目采购信息公告。而对于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的项目,可适当提前发布采购意向的发布时间,采购意向公开期满后,还应根据供应商所提意见以及专家的论证意见,综合完善后及时发布项目采购信息。特别是本年度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应及早公开采购意向,以利于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通过对社会公众意见的梳理和完善,为项目采购打下良好基础。
三是采购意向标的内容与项目采购内容的关系。在公开采购意向前,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采购意向内容进行公开。采购内容相同或近似的项目,如,电脑、电视、打印机等,可不用对逐条品目进行意向公开。项目采购可打包进行。但对于采购内容不同或者无关联的项目,如公文印刷、教育、医疗卫生服务等,应对单项目或者分包进行采购意向公开,项目采购也应按单项目或者分包发布信息,且意向标的内容与项目采购标的内容应一致。
四是采购意向预算金额与项目采购预算金额的关系。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对于项目采购预算,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并依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和采购内容的要求细化汇总为可操作的采购执行计划。另外,对于部分工作量不确定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选定入围供应商等的采购活动,意向预算金额无法确定的此类项目需要在采购意向公示中明确告知供应商关于项目预算的情况,同时在项目采购公告中载明有关超预算废标和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不适用。
此外,采购人应坚持一份采购意向,一次项目采购的原则。不得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多个预算项目合并进行意向公开,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通过需求调查采购内容相同的项目可合并进行采购意向公开。
政府采购活动始于意向公开,行于项目采购过程,终于采购结果。采购人在编制采购意向时要以项目采购为导向,以物有所值为目标,采购意向不能脱离项目采购实际需要,否则项目采购会沿着错误的方向进行。
(作者单位:河南省西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