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对金额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应当开展需求调查,可见需求调查尤为重要。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使得目前需求调查普遍流于形式,影响采购目标实现。
一、主要问题
一是需求调查缺乏法律顶层设计。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只有《办法》中提到了需求调查这一概念,并未有上位法作支撑。需求调查缺乏法律的顶层设计,而《办法》也未对需求调查涉及弄虚作假、倾向性调查、照搬照抄等违规行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的规定,仅仅作为采购人的内控制度安排,使得这项工作不受重视、效果较差。
二是需求调查深度不够、成果难以转化。采购人在实施需求调查时,由于自身专业水平存在局限性无法对采购标的的市场主体进行有针对性的市场调研,往往存在市场主体调查的数量少、范围狭窄、对采购标的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价格等信息了解不够等问题。调查后的信息零散、内容有限,容易导致重要指标制定不合理、预算金额偏差严重等问题,调查成果也难以转化为采购需求,影响采购目标实现。
三是需求调查的方式传统、单一。《办法》提到可以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方式进行需求调查,要求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办法》列举的三种调查方式比较传统,主张采购人向专家、潜在供应商直接寻求答案。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与采购项目专业对口的专家数量较少,既要懂专业、又要了解市场行业的专家更是难以寻找。如果直接向潜在供应商开展需求调查,又容易轻信供应商的报价和技术标准,使得采购需求制定存在不合理、倾向性。
二、对策建议
一是完善政府采购需求调查的制度设计。目前,我国正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将需求调查这一概念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阐明需求调查的目的,需求调查的内容、方式、流程,为采购人开展此项工作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同时出台配套政策明确违规进行需求调查的主体责任,从源头上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
二是明确需求调查内容,形成书面调查报告。需求调查的实质是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合理性、经济性分析。采购人进行需求调查首先要明确调查问题,如:明确采购对象的性能、技术特点是否符合市场水平、采购预算价格是否偏离市场价格、采购对象是否能够提供售后服务,是否可以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是否可以由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等。结合问题选择合适的调查方式,制定明确的调查计划,最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以确保调查结果可以有效转化为采购需求,在专业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适时引入采购代理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使调查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是借力大数据分析创新需求调查方式。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功能覆盖需求公示、采购公告、合同公告、履约评价四部分,平台运行期间自动采集、分析采购数据,并对供应商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形成采购信息库。同时将信息公开彻底,不设查询门槛,采购详细内容、结果和合同详细内容全部可以随时获取,还可以查询采购单位名称、负责人联系方式、潜在供应商以往交易的信誉评价等。采购人可以利用关键词、合同内容、公告内容进行搜索,便捷的了解历史合同信息和近期的市场调查结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