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律法规基本要点:
丹麦有关环境的核心法律是1992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对地下水源和废水处理、空气和噪音污染、土地和固体废弃物管理都做了具体规定。
影响丹麦环境的领域主要包括耕种、渔业、工业、建筑、交通、能源、服务和家庭等。地方政府负责管理民用垃圾和工商业的废弃物,包括危险废弃物。废弃物处理优先考虑回收利用,其次是焚烧并生产能量,最后才采取填埋办法。丹麦一直重视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加强回收利用,今后废弃物处理也将继续沿着这一方向发展。
在丹麦,农药销售和使用都必须经过国家认可。从1986年开始推行减少农药使用的行动计划,并逐步取消在公共场合使用农药。在工业和服务性行业内,环保焦点集中在环境管理、环保技术、资源消耗、产品结构、危险物质使用及废弃物产生等;建筑界环保重点是实施对环境有妥善考虑的工程计划和采用对环境威胁较小的建筑材料。
丹麦环境监管部门负责监督企业在运行过程中是否对环境造成危害,如果企业违反了相关规定,监管部门首先提出警告并予以纠正。如果企业仍不予改正,监管部门有权对企业处以罚款,金额在5千丹麦克朗至1万丹麦克朗之间。如企业行为对自然环境以及自然资源造成严重损害,将视情增加罚金,企业负责人最高可判2年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