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征求《吉林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意见稿显示,到2023年底前,完成无组织排放控制、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要求,有组织排放控制达到阶段性超低排放水平;到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此次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范围包括水泥(熟料)制造和独立粉磨站企业,主要任务:
2023年底前,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100毫克/立方米;2025年底前,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2023年底前,协同处理生活垃圾、污泥、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水泥熟料生产线的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应采用天然气、电等清洁热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它生产设备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