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能源(4.34 +0.93%,诊股)汽车保有量呈持续高速增长趋势,增量连续三年超过100万辆。公安部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全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492万辆,占汽车总量的1.75%。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保险业协会”)日前正式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试行)》(以下简称“《条款》”),新能源汽车消费者将拥有更加有效且更具针对性的保险保障。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迅猛,新能源汽车日益受到消费者青睐。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前11个月,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302.3万辆和299万辆,同比均增长1.7倍;市场渗透率达到12.7%,高于前10个月。
但是,新技术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在保险业内人士看来,新能源汽车以动力电池作为储能装置,车辆辅助设备延伸至充电设施,在车辆使用过程中,除了传统的交通意外风险,动力电池起火、爆燃引发的重大事故构成了新的风险因素。
《金融时报》记者从业内了解到,相较传统汽车,新能源汽车出险频率更高且不同种类车辆差异较大。中国银保信公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家用车中,新能源汽车出险率高出非新能源汽车11.7个百分点;机关车和公路客运汽车中,新能源汽车出险率明显低于非新能源汽车,分别低8.0个百分点、7.1个百分点,其他车辆种类出险率差异较小。
针对随着新能源汽车日益普及而不断凸显的保障缺口,保险行业亟需进行产品创新,在保险保障和保险服务上实现升级换代。在去年9月启动的车险综合改革中,银保监会就提出,支持行业制定新能源车险、驾乘人员意外险、机动车延长保修险示范条款,探索在新能源汽车和具备条件的传统汽车中开发机动车里程保险(UBI)等创新产品。
因此,此次《条款》的推出备受行业内外期待。
《条款》对新能源车进行了明确定义。新能源车险条款所承保的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具体来看,《条款》包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试行)》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示范条款(试行)》两个示范条款。
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试行)》,主险包括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新能源汽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3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新能源汽车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也进一步扩容。针对“用电安全”和“火灾事故”等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问题,《条款》在主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中明确纳入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烧),明确新能源汽车的使用状态包括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并在责任免除中删除了有歧义的“营业性场所”表述。
车辆损失险中重点明确“三电”系统及出厂设备属于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填补了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风险的保险空白,同时免除电池衰减带来的风险以及充电期间因外部电网故障导致新能源车损失的风险。
人保财险市场总监毛寄文告诉《金融时报》记者:“车损险以列明式的表述,突出了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的构造特征,文字内容一目了然,方便消费者阅读理解,并将保障单位扩大至车辆特定的使用场景,如自助充电、专用车辆工程作业等。升级优化了传统车险的内涵与外延,增强了条款的适用性、针对性。”
附加险方面,与《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年版)》对比来看,《条款》在沿用了原有9个条款的基础上,新增了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和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3个条款,并针对新能源汽车特点对增值服务特约条款进行了修订,在产品设计上突出体现了新能源汽车的风险特征和保障需求。
电桩是新能源汽车的重要配套设施,但电桩使用过程中潜藏不少风险。相关数据显示,新能源汽车发生自燃事故原因中,处于充电和充满电静置状态下发生自燃事故占比分别为38%和24%,特别是当电池荷电状态(SOC)超过90%时,占到发生的自燃事故数量比例达45%。尤其在雷电天气中,如果发生雷击,极有可能会击中正在充电的充电桩,尽管充电桩接连地线,但是击中充电桩后可能会产生巨大的电流和电压,进而造成电池的损坏。
有鉴于此,《条款》结合新能源汽车充电使用的特点,开发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在涵盖本车损失的基础上,又包含充电桩等辅助设备自身损失以及设备本身可能引起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集中解决新技术应用中辅助设施产生的风险。这也是车险首次承保车外固定辅助设备,是车险领域内的一次创新探索。
《金融时报》记者从保险业协会了解到,按照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费率切换时间,所有新保和续保的新能源汽车(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统一适用《新能源汽车示范条款(试行)》承保,不再适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非新能源汽车不能适用《新能源汽车示范条款(试行)》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