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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尼斯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5-11  来源:驻突尼斯经商参处
核心提示:突尼斯2008年7月2日公布了新的《海关法》,对原有法律进行了调整修改,主要包括总则、机构组成及职责、进出口管理规定、海关监管等。
       突尼斯2008年7月2日公布了新的《海关法》,对原有法律进行了调整修改,主要包括总则、机构组成及职责、进出口管理规定、海关监管等。

 

突尼斯关税采用从价税作为征税标准,按照商品的价值、种类和产地征税。产品分类采取国际海关公认的进出口产品分类标准(HS)。

 

突尼斯与欧盟签订联系国协议。根据协议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欧盟工业品可以以零关税进入突尼斯。其他与突尼斯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如摩洛哥、埃及、土耳其、利比亚等国家,也享受优惠税率。

 

中国产品则适用普通税率,向突尼斯出口的农产品税率为60%左右,其他纺织、陶瓷、机电产品均为43%左右。具体商品进口关税可以查询突尼斯国际关税局网站(www.bitd.org)公布的突尼斯最新税率。

 

突尼斯关税相对较高,进口产品的普通关税税率为10%-230%,平均关税在35%左右,大量农产品、奢侈品(酒类、汽车)征税尤其高。突尼斯进口商品需缴纳税种包括关税、消费税、增值税和调节税。消费税目的在于限制奢侈品产品的消费,某些产品的税率高达700%。增值税标准税率为18%

具体产品由于其成份、来源地不同,税率计算非常复杂,并且政府会以条令的方式不定期地调整产品税率。另外,突尼斯政府为了保护国内产业,针对可能会对其产业造成损害的进口产品实行进口前监管登记,也会临时调高税率。中国企业可以通过当地的进口商或报关行向海关了解某一产品的确切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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