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投资法》
新的《外国投资法》取消了在油气领域外商投资相关的现存限制性规定,包括:
1、在战略性领域(国家保留领域):(1)油气的勘探和开采;(2)国家电力系统的规划和控制;(3)输配电服务属于国家战略性领域,只能通过分配受让方(PEMEX)和承包商(私营部门)执行;
2、保留领域(仅限墨西哥人或墨西哥公司参与,具有排外性质):取消了对于外资参与汽油零售贸易和液化天然气分配的限制;
3、特殊规定限制领域(允许外资涉足,但参股比例不得超过49%;或外资股比可达49%以上,但前提是须获得国家外国投资委员会的批准):以后外资参与用于运输石油及其衍生产品管道建设以及石油和天然气钻井,无需取得国家外国投资委员会的批准。
(二)《公私合营法》
允许该法律适用于石油提炼,天然气加工,石油和液化天然气的运输、存储和分配,以及发电领域。但是,如前所述,该法律不适用于通过国家油气委员会和私营部门签订合同而进行的油气资源勘探和开采活动。
(三)《矿业法》
油气勘探和开采活动相对于其他地表和地下资源利用活动具有优先权,现行有效和日后将授予的采矿特许经营权将不赋予勘探和开采石油及任何其他形态(固、液或气态)碳氢化合物的权利。为协调二者关系,《矿业法》作出如下修订:
1、规定经济部在授予或否决一项区域地下有油气资源的采矿特许权之前,须同能源部开展合作,共同就两种活动并存的可行性进行技术研究,以确保石油和矿物开采活动之间适当的协调和共存
2、补充了对采矿特许经营权的吊销假设规定,即如果特许经营者对在其特许经营区域中发现的任何油气资源有信息泄漏,则将取消其特许经营权;
3、取消了与煤层伴生天然气回收有关的规定,以保持与《油气法》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