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柬埔寨,主要的争议解决方式有和解(包括第三方调解、调停)、仲裁和诉讼。和解是最主要、最普遍的争议解决方式,诉讼次之,仲裁起步最晚,几乎为零。
一般地,商业公司尽量避免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民事诉讼实施三审终审制,即民事诉讼案件最多可经过三级法院的审理。柬埔寨各级法院处理案件的周期比较长,加上容易受到外界影响,因此,诉讼实在不是优选的争议解决方式。但诉讼又具备其他争议解决方式所没有的优势,比如法院的禁令、强制性等。
柬埔寨唯一的仲裁机构叫作全国商事仲裁中心“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Centre”,于2014年开始运作。目前尚无有关仲裁裁决的消息,仲裁的公正性、效率等有待观察。
柬埔寨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外国仲裁裁决可以通过柬埔寨上诉法院承认和执行,且已有先例。不过外国仲裁裁决能否,以及多大程度上能够获得承认和执行,仍然存在不确定性。
因此,在涉及商务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或者处理争议时,要充分考虑到柬埔寨的上述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