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工采网 » 投资信保 » 正文

时隔两年再次修订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不得以基金名义违规变相举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0-17  来源:财联社
核心提示:财联社10月17日讯(编辑 毛乐彤)今日,江苏省财政厅网站发布修订后《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2〕71号)(

财联社10月17日讯(编辑 毛乐彤)今日,江苏省财政厅网站发布修订后《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2〕7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这是时隔两年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对该管理办法的再度修订。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禁止无实际经营业务城投出资设立基金,不得以基金名义违规变相举债。

值得一提的是,财政部于2020年发布的《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中亦强调:禁止通过政府投资基金变相举债。通知中表示: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通过基金以任何方式变相举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得用于基金设立或注资。地方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基金严肃整改。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有关职责和工作部署,加强对涉嫌变相举债基金的监管,协助地方防范隐性债务风险。

此前,在苏财基金〔2019〕4号《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版本中“第十六条”表示:基金对子基金出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募集规模的30%,子基金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基金出资参与子基金,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基金份额、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承诺最低收益或者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本次修订后,管理办法在“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项规定,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不得有以下情形”中指出:(一)以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地方融资平台出资设立基金;(二)以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基金;(三)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回购投资本金、承担本金损失或最低收益;(四)以基金名义违法违规变相举债;(五)违规出借资金;(六)以基金支付应当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出款项等。

值得一提的是,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报道介绍,参与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项目、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各类政府投资基金时,约定政府及其部门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承担其损失、保证其最低收益,是地方政府违规举债类型之一。有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已经形成较大规模,对创新财政资金使用、引导新兴产业发展、撬动社会资本投入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与此同时一些基金也存在政策目标重复、资金闲置和碎片化等问题。管理办法的修订明确旨在加强对设立基金或注资的预算约束,提高财政出资效益,促进基金有序运行。

此外,管理办法同时明确了在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七)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业务;(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同时,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实施,原《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苏财基金〔2019〕4号)同时废止。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