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哈马贸易主管部门为金融服务部。海关负责征收关税和外贸统计。
2. 贸易法规体系
现行贸易相关法律有1955年6月20日实施的《进口监控法》和1976年8月26日实施的《海关管理法》。
《进口监控法》全部内容只有8条,规定对触犯法律者,按照简单处罚程序,可判处罚金400美元或(和)入狱半年;按照一般处罚程序,法院可判处罚金2000美元或(和)入狱2年。
《海关管理法》除对海关的监管权力制定了相应规定外,还就进出口货物仓库的执照权限,关税的监控,确定、恢复、减免和其他有关事项的责任等做出了说明;此外,该法还对禁止进口、限制进口的产品作出规定。
2011年7月,巴哈马政府向议会提交《海关管理法》修正案,对税收征管机构、职责和监督进行重大改革。
根据修正案,政府将设立一个“上诉委员会”,其成员由独立人士组成,负责处理海关与客户之间的纠纷。目前,如果客户不同意海关部门作出的决定,唯一可采取的措施就是向法庭起诉。
修正案还对所有海关官员制定了强制行为标准和规范守则,对违反者将予以处罚。修正案还要求在海关内部设立检查处,对税收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修正案首次授权海关官员对那些被怀疑侵犯制造商知识产权的假冒商品进行核实。海关还将执行放行货物跟踪核实和审计,尤其是免税进口商品,以检查这些物品是否被用于指定的目的,以加强物品放行的诚实性和透明度。
巴哈马对《海关管理法》进行修改,是对国际标准关于简化海关程序、履行与欧盟签署的经济合作伙伴协议以及加入WTO要求的反应。修正案旨在增强立法、政策和程序的透明度,明确公布适合通用标准和上诉系统的规则和程序,将对正常贸易和人员往来的干扰减小到最低程度,保护正常合法贸易、环境和国家遗产,与其他国家一起努力消除和减少在处理贸易和人员往来中的官僚主义。
《论坛报》2011年10月13日报道,为打击不断加重的废旧钢铁、铜和黄金等金属的盗窃犯罪,加强对废金属出口的监管,巴哈马政府向议会提出“海关管理法修正案”,拟在海关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对废金属出口的调查、检查和颁发许可。
根据政府提交的“海关管理法修正案”,装有铜、铝、青铜或其他一些限定金属的出口集装箱必须经过海关专门机构的监管调查,经检查后认为合法的将颁发装船许可,但如果认为有非法途径获得废金属嫌疑的将交给警方进行调查。新成立的海关专门机构将作为唯一授权机构对装有废金属准备转运或出口的集装箱进行检查并颁发许可,船运公司也必须得到许可才能装运持有许可的废金属出口集装箱。为建立起有效监管链条,授权交易商必须提供有效的营业证明、废金属取得的来源文件以及出售废金属者提供的合法性证明文件。装有铝、青铜或整流器等出口废金属的集装箱,在得到出口许可后仍需等待15天才能起运,而废铜的出口则需在获得许可后等待30天才能装运。
3.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巴哈马对外贸易主要体现为进口方面。进口贸易的管理部门主要是海关。海关负责征收关税和外贸统计。进口商品(包括邮寄商品)清关时,需提供报关单一式4份。具体手续由海关代理公司办理。巴哈马对进口商品无配额限制。
4.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目前,巴哈马尚未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主要原因是巴方80%以上的货物自美国进口或经美国转口,美国严格的商品检验检疫能力为巴哈马提供了较好的检测平台,因此建立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的紧迫感不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