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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继续教育”之我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1-14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核心提示:■ 王国弘 王俊淑 王迪 祝博评审专家,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主体之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政府采购

■ 王国弘 王俊淑 王迪 祝博

评审专家,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主体之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政府采购活动日益广泛和深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不断修订出新,促使政府采购专家要不断学习、经常学习、学以致用,才能坦然面对政府采购的新形势、新状况,真正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开展“继续教育”的必要性以及具体对策,笔者有如下看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继续教育”的必要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坚持考核培训,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采购的观念,建立系统的教育培训制度。

此外,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可知,评审专家是从具备一定职业操守、专业能力、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的人员中选聘、动态管理使用的。其中,具备一定职业操守和专业水平、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是最初入库的一个基本标准或要求,而要始终具备、始终熟悉、始终保持这一标准或要求,就需要加强评审专家后续的学习教育。否则,评审专家可能会无法胜任或顺利完成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据了解,各地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尤其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职业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采购的观念已成为共识。如,河北省财政厅定期举办的已入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培训就是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继续教育”的具体举措,对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升评审水平和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继续教育”的具体对策

一是定期开展政府采购专家“继续教育”培训。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继续教育”可参考其他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模式,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等,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可以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评审专家应当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应当掌握的各自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对于具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的人员,其应当自取得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的次年起,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对于不具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但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人员,其应当自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次年起,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可实行登记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继续教育”要充分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尽量简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继续教育”的登记手续。

二是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执业资格制度。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可以设立从业资格行政许可、建立专家资格证书制度。笔者认为,设立从业资格行政许可、建立专家资格证书制度是做好新时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从制度上引导、督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有效途径。

在实践中,各省已有建立专家资格证书制度的尝试和探索,如,河北省财政厅已经颁发了“电子专家证”,实际上就是一种最初意义上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从业资格证书。

三是探索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职称制度。

评审专家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力量。在具备基本的政府采购专家资格的基础上,可以积极探索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职称制度,设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职称层级。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层次清晰、相互衔接、体系完整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人才体系。这对于提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能力,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队伍建设,更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是创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教育评价制度。

注重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能力素质和实际贡献的评价,引导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全面掌握政府采购理论,不断提高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综合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等多种评价方式,建立适应不同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评价机制。建立评价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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