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海外投资在东道国面临的风险大致分为两类:政治风险和非政治风险。相较而言,前者很难控制,不可预测,商业保险机构一般也不予承保。 但面对政治风险并非没有“护身符”。对中国企业而言,作为政策性险种之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就专门为此而设。 走出去智库今天分享一篇关于东道国征收风险的案例,这更是一个典型的政治风险案例。从中可以看出,面对政治风险,预先防范非常重要。在中国企业越来越多的参与“一带一路”等海外项目建设过程的背景下,本案值得重视。 中国人讲“和为贵”,但“凡事预则立”,不管是作为迫不得已时的最后选项、协商过程中的战略威慑抑或投资并购之初的风险防范,预防或转移风险的武器不可不备。要点1、海外投资保险已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护身符”,能防范和保障项目公司被直接征收和间接征收的风险。 2、本案中,虽然被保险人获得胜诉,但判决书并未对已收取税费是否需要返还作出裁决,此前被征收的高额税费无法得到补偿。 3、基于三点理由可以判定东道国政府征收额外入网费的行为触发保单“征收”损因条款: 39%和20%特殊入网费有和直接征收类似的效果,可视为对发电企业实质利益的剥夺;该国政府针对光伏发电企业的区别待遇为一种歧视性待遇;根据该国行政法院和宪法法院裁决,该国政府收费行为因违反当地行政法规和宪法被判决撤销。
投资者作为单一的商业主体,在遭遇某些政治风险事件时很难仅凭一己之力去对抗东道国这个庞大的行政主体。这时候,投资者就需要借助国家政策性工具的力量。
作为中国政策性险种之一,海外投资保险不仅能保障项目公司被直接征收的风险,也能帮助项目公司防范各式各样、层出不穷的间接征收的风险。
目前,海外投资保险已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护身符”。今天分享一个浙江企业利用“护身符”全身而退的真实案例。
1 案例背景:保额超过1.2亿欧元
A企业向其在东欧某国的子公司投入2000万欧元的股本资金(“自有资金部分”)和1亿欧元的银行融资(“银行融资部分”),在该国的子公司再以股东贷款的形式分别投入10个项目公司进行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建成后,电力将出售给该国配电公司。
中国信保针对A企业在该国的子公司与项目公司股东贷款出具海外投资保险保单,承保风险为战争及政治暴乱、征收和汇兑限制三项基本政治风险,保险金额超过1.2亿欧元,项目基本结构如下:
2 焦点:税费征收
2012年9月,该国国家能源和水资源调节委员会(SEWRC)发布法令,突然决定自当年9月18日起,对该国境内所有可再生能源电站的发电收入收取39%额外入网传输和配送费,由此对该投资项目造成较大损失。
在风险事件发生后,被保险人于2012年9月向当地法院正式提起诉讼,并于2013年7月获得胜诉判决。
2013年底,经SEWRC提议,该国国民议会通过了2014年预算法案,其中提到将对该国可再生能源行业收取20%收入税。
上述政策出台以后,该国总统曾一度否决,但由于该国对预算法案的相关程序规定,总统无法通过合法程序阻止该法案通过,法案于2014年起正式生效。
对此该国总统将该事项提交至宪法法院,根据宪法法院2014年8月裁决,该项征收20%收入税政策因违反宪法而被撤销。
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两份裁决书均未对已收取税费是否需要返还作出裁决。因此,尽管被保险人获得了胜诉,此前被征收的高额税费却无从得到补偿。
3 触发保单“征收”损因条款的三点理由
中国信保《海外投资险保单》(简称“保单”)第二章第三条对于“征收”有如下定义:征收指东道国政府以国有化、没收、征用等方式造成下列任何情况,且东道国政府没有给予及时和有效的补偿:
1、全部或部分剥夺项目企业对投资项目的所有权或经营权;
2、全部或部分剥夺项目企业对投资项目的资金的所有权或经营权;
3、全部或部分剥夺项目企业对投资项目对其资产的使用权或控制权。
如单纯从条款文本角度看,无法直接判断该国政府收取入网费的行为是否构成一种征收行为。经过中国信保的研判,基于以下三点理由判定该国政府征收额外入网费的行为触发保单“征收”损因条款:
1、39%和20%特殊入网费有和直接征收类似的效果,可视为对发电企业实质利益的剥夺;
2、该国政府收取特殊入网费的行为仅针对风能与光伏电站收取,而对于火力及水力电站并未收取相关费用,由此可以判断该国政府针对光伏发电企业的区别待遇为一种歧视性待遇;
3、根据该国行政法院和宪法法院的裁决,该国政府收取39%和20%入网费行为因违反当地行政法规和宪法被判决撤销。
综上所述,该项收取附加费的行为在本质上属于一种违法行为。随即,中国信保迅速支付赔款,帮助A企业的在该国的项目公司脱离受征税影响而一度入不敷出的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