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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煤炭行业可适当增加产能投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0-08  来源:中电新闻网
核心提示:针对煤价持续快速上涨,局部供应偏紧的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给出了具体解决方案。

针对煤价持续快速上涨,局部供应偏紧的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给出了具体解决方案。从10月1日起,煤炭行业可适当增加产能投放,有条件有序释放部分安全高效先进产能,允许煤炭企业“十一”假期组织生产,以保障今冬明春煤炭稳定供应,促进市场供需平衡。

据悉,参与此次产能释放的主体,主要包括: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评定的先进产能煤矿;国家煤矿安监局公布的“2015年度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各地向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申报的安全高效煤矿;考虑到煤种的实际需要和特定用户运输距离的限制,部分产煤省(区、市)可从“2015年度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中择优确定少数煤矿,报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后,纳入产能调节的企业范围。符合条件的煤矿,可以在276至330个工作日之间释放产能。产能释放期限暂定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发改委要求,有关产煤省(区、市)要抓紧制定产能释放方案,明确参与产能释放的煤矿名称和调控产能、产量的数量,并于9月30日前启动实施,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另外,通过抓紧推进增减挂钩,引导建成煤矿依法依规有序投产。

同时,为尽快改善当前部分用煤企业存煤偏低的状况,满足冬储煤的实际需要,煤炭企业可以在“十一”放假期间实行弹性工作制,组织生产,但要按规定向地市有关部门做好备案。

事实上,从9月上旬陆续启动的“稳定煤炭供应抑制煤价过快上涨预案”二级响应、一级响应效果看,市场煤价的涨幅已经有所放缓,电厂和港口存煤止降回升。

针对煤炭供需关系出现改善的局面,发改委表示,这是煤炭行业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初衷和必然结果,但也必须要避免出现价格非理性上涨和煤炭供应紧张的情况。煤炭供应特别是电煤供应绝不能出问题。

同时,发改委明确,没有参与产能释放的煤矿仍要严格执行276个工作日制度。这是因为,目前我国煤炭产能严重过剩的趋势没有根本改变。一方面,煤炭需求持续下降,今年前8个月下降3.1%。另一方面,既有和潜在产能规模庞大。因此,276个工作日制度作为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一项重要调控措施和产能蓄水池,还要严格坚持不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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