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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活民间投资的关键是释放体制的“洪荒之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0-11  来源:中国财经报
核心提示:在经营性项目投资支持上,要防止地方政府对“原则性”的过分滥用,要拿出相应的细化指标与详细的负面清单,以给民间资本清晰而充分的投资进入保障。

在经营性项目投资支持上,要防止地方政府对“原则性”的过分滥用,要拿出相应的细化指标与详细的负面清单,以给民间资本清晰而充分的投资进入保障。 

民间投资持续下滑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今年前8个月,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同比名义增长8.1%,其中国有企业投资增速达到21.4%,民间投资放缓至2.1%,增速与1-7月份持平。另外,虽然总体上前8个月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在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中的占比呈持平状态,但同比却下降了3.6个百分点。由此不难发现,民间投资不仅跑输了全国投资的增长,而且远远落后于国有固定投资的增长速度。

各项分指标更能说明问题。数据表明,1-8月全国基础设施投资同比增长19.7%,民间投资同比仅增长1.3%,增速相对于前7个月回落1.9个百分点;在制造业投资方面,1-8月全国投资同比增长2.8%,民间投资仅增长2.1%,增速与1-7月份持平;在建筑业领域,1-8月全国投资同比增长-1.4%,民间投资增速同比大幅下降11.2个百分点;在服务业投资领域,1-8月份全国投资同比增长11.2%,民间投资仅增长1.0%,增速相对于前7个月环比回落0.6个百分点。需要强调的是,在固定资产投资的若干指标中,我们之所以凸显基础设施、制造业、建筑业(含房地产)和服务业四大领域的投资分项指标,是因为民间资本主要分布在此,其中占比分别达到28%、81%、71%和32%。

必须破除体制性障碍与壁垒  

对于民间投资持续下滑与萎靡不振的态势,人们可以从宏观环境收紧以及企业投资风险偏好增加去找原因,也可以从产业结构调整引起的市场出清去找理由,甚至可以从市场投资预期不明朗与收益率降低等方面去寻找根据,但我们需要重点指出的是,民间资本集中的以上四大领域恰恰是传统体制极容易作梗与发酵的地带,各种显性与隐性的制度与体制歧视,最终形成了民间资本面前的“玻璃门”“弹簧门”与“旋转门”。

按道理,基础设施领域的大部分属于公共产品,应以政府投资为主。不过,即使是竞争性项目,由于国有企业与地方政府存在着特殊而紧密的关系,民营企业也只能是英雄气短与望洋兴叹。在制造业领域,国有企业拥有着政府这一天然的信用背书,而且地方政府出于内部性就业、GDP增长等方面的考虑,也不惜为那些需要破产出清的国企僵尸站台撑腰,以致钢煤行业“去产能”至今分别仅完成全年任务的47%和38%。这种状况不仅使本已稀缺的金融资源被占用与浪费,而且产生了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淘汰,民企最终被迫退出。

再看房地产行业,各种非公平竞争同样大行其道。今年截至8月底,全国共出现单宗土地超过10亿元的地块300宗,其中溢价率超过100%的“地王”占一半,而包括地方国企在内的“国家队”所投入的资金占比就近2/3。相对民营企业,央企与国企凭借国有身份在资金市场获取融资时更加便捷,成本也更低,众多民企面对财大气粗的竞争对手只能选择知难而退。另外,比较三次产业发现,民间资本在第三产业下滑的幅度最为迅猛,主要是不少民营企业在减少批发零售、贸易、餐饮等传统服务业投资额度的同时,直接面对着的是保险、证券、邮政、电信、石化、电力等依然紧闭的垄断大门,民企转身空间非常狭窄。显然,有效而持续地激发民间资本投资热情,必须彻底破除体制性障碍与壁垒。

厘定政府的投资边界  

厘定政府的投资边界是最为基础的环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前不久下发的《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作出的最新规定,政府投资今后只投向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重大科技进步等非经营性的公共项目,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而且对少数经营性项目的支持只按项目而非主体安排。这就意味着今后不再存在享受政府资金支持的地方国企“铁帽子王”。尽管如此,我们还想强调,在经营性项目投资支持上,要防止地方政府对“原则性”的过分滥用,并明确限定只是应急与非常状态下的一种政策安排,同时要拿出相应的细化指标与详细的负面清单,以给民间资本清晰而充分的投资进入保障。

加速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破除行业垄断并让民间资本真实获取交通运输、电信运营以及油气开发等充沛投资空间的关键。按时间算,国企混改已启动两年,首批试点名单虽早已公布,但时至今日并未实质性地展开,目前来看完全有必要提速加力。一方面,国企混改要与“去产能”紧密结合起来,引入民间资本前必须对一些垃圾资产进行彻底清理与有效剥离。相对于民营企业,尽管国有企业有较好的装备、技术、人才、渠道和品牌基础,但却存在管理体制僵化、所有者缺位、效率不高等致命软肋,因此,国企尤其是地方国企混改过程中剥离出来的优质资产应当尽可能地交给民营企业去经营,以导入全新的市场机制。另一方面,国企混改应当鼓励与允许民营企业在合格与合规条件上成为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混改方案也应由民企已经进入的董事会作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只负责监督与服务之责,以此推进民间资本投资的战略性介入。

PPP(公私合作)是导入民间资本进入除基础设施以外更宽泛领域的重要引擎。据财政部的数据,截至目前,全国PPP全部入库项目9285个,总投资额10.6万亿元,其中前两批示范项目共232个,总投资额达8025.4亿元。从社会资本参与情况看,已签约的社会资本共119家,其中民企43家,占比为36%。目前看来,民企参与PPP的热情依然不太高,占比也并不大。相反,如果PPP项目中国企参与度过高,很可能导致传统体制的回归,不利于优化全社会的资本结构,影响多元化公共服务的提供效率。因此,应从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加快完善法律法规,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立法进程,以更好的法治环境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同时,进一步放宽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市场准入,适当时候可以将PPP拓展到服务行业。

破除体制藩篱以引进更多的民间资本,银行金融应当积极有为。一方面,虽然债转股并不适合于所有企业,但若仅在煤钢等产能过剩行业应用的话,很容易导致国企利用这一金融机制逆向淘汰民企。因此,公平的做法是,对于一些实力强大的优质民营企业同样可以运用债转股,以助其产业扩张和参与国企混改进程。另一方面,鉴于银行出于道德风险的考虑而对民企“惜贷”甚至“抽贷”的现象,各级政府可成立民企政策性担保机构,并运用专项建设基金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担保。同时,要积极促进金融供给多元化,支持发展场外股权交易,鼓励支持天使投资、风险投资与民间产业资本捆绑进入战略新兴行业。为了鼓励民企进入PPP,除了提供信贷融资支持外,金融机构还可以采取基金方式入股资本金,与地方政府和项目运营方签订产业基金合同,深度浸入与参与到PPP的合作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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