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的识别论证、项目政府采购管理、项目财政预算管理、项目资产负债管理及监督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强调严禁以PPP项目名义举借政府债务。业内人士认为,这不仅有利于提升政府履约能力,还有利于商业银行服务PPP项目及对风险的防范。
众所周知,PPP模式的初衷是政府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在增加公共服务投入时不同步增加政府债务。然而,从实施现状看,一些地方政府将PPP变成了变相负债的一种手段,以股代债、以股举债、以股负债,以致政府债务居高不下。为此,财政部此次发布的《暂行办法》中特别强调了严禁以PPP项目名义举借政府债务。
商业银行过去为公共服务领域的融资,主要是通过政府的投融资平台。随着国家相关法规的不断出台,政府不断规范投融资平台,大量的基础设施、社会公共服务、公共产品供给采用PPP模式,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融资需求大幅下降。尤其是通过政府发债置换以后,商业银行资产运用压力加大,而PPP项目作为收益稳定的优质项目,对商业银行配置资产、分散风险无疑是良好的商机。从这个视角看,商业银行介入PPP项目是自身的发展机遇更是趋势。事实也正是如此,随着国家相关部门对PPP项目顶层设计的逐步完善,社会资本不断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商业银行也在加大对PPP项目的营销力度。如农行在去年3月就下发了《关于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信用业务的意见》,为服务PPP项目发挥了积极作用。
其实,商业银行作为全社会资金配置的重要中介载体,应当是PPP资金来源极其重要的供给主体。商业银行介入PPP项目,有两条路径是通行的,即开展包括并购贷款、银团贷款、项目融资等贷款服务,以及理财资管业务、投行咨询等非银服务。实践证明,这有利于商业银行发挥“商行+投行”优势,促使商业银行从传统的信贷服务机构转变为综合性金融服务商。
商业银行服务PPP项目,总体上说具有较稳定回报率和相对安全性。这是因为PPP项目风险被社会资本、公共部门和商业银行合理分担,但这不等于可以忽视风险。商业银行要服务好PPP项目还须正视和防范四大风险:流动性风险、创新风险、资产风险和盈利风险。商业银行虽然介入PPP项目较早,也有不少成功案例,但从PPP项目整个市场来看,还有极大的提升空间。
面对PPP这个巨大的蛋糕,今后,商业银行应当继续加大PPP项目市场营销力度,持续介入PPP项目,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不断提升PPP项目的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与政府及企业合力推动PPP项目顺利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