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财金司副司长陈洪宛6月17日表示,随着“一带一路”的推进,预计下一个五年计划中“一带一路”PPP 投资或超 20 万亿元。我国有众多企业“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PPP项目,然而在参与项目过程中却因为对国外税制不熟悉而遭遇障碍。《中国贸易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系副教授毛捷。
由于每一个PPP项目都需要成立项目公司(SPV),以此作为 PPP项目的运营主体。作为一个独立法人机构的 SPV,则需要独立承担纳税义务。毛捷认为,SPV 在纳税时可能出现 4 点问题,首先是 SPV 的政府支付纳税义务问题。每个SPV均承担 PPP 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业务,从政府或使用方取得收入,该收入属于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和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需要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不应仅因为支付方是政府就将其定义为非计税收入。
其次是SPV适用哪一档增值税税率。现行增值税法规里并没有针对 PPP 单独制定相关规定,所以SPV适用哪一档税率存在争议。由于 PPP 的业务模式,SPV 往往承担了融资、建设、运营的综合职能,所以在确定增值税税率时,从法理上有可能被认定为混合销售,所以应该在合同签订时对SPV业务实质进行充分分析,确定增值税适用税率。
再次,SPV 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目前,业界对于SPV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也存在一定的争议。有一种观点认为,在PPP项目中,SPV并不拥有基础设施的产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所以不应该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建议SPV与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充分沟通后确认。
最后,可能产生一些额外的税收成本。以增值税为例,由于 PPP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有一定的期限,在经营期结束后 SPV 需要终止经营,而在建设阶段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如果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后仍有部分没有抵扣,这部分进项就会成为该项目的额外税收成本。
他建议,SPV 在确定 PPP 项目的定价时,应重视对税收成本的预测和分析。同时,SPV 在与政府部门进行 PPP 合同谈判时,对不同支付方式的税收影响也应进行分析和预判,选择增值税、所得税综合税负较低的政府支付方案。
另外,在SPV成立时,应就增值税适用税率、所得税征税办法、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及印花税的适用政策等与当地国地税部门进行充分沟通,确认适用的税收政策,尽量减少SPV面对的税收环境不确定性。
在实际操作中,毛捷认为,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应该充分了解相关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首先,需要制定一个综合的税收筹划方案,而不仅仅只关注税收优惠相关政策。其次,税收优惠政策条款繁杂,需要企业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不能兼容的税收优惠进行比较分析,找到最佳方案。再次,税收筹划的目标不是逃避税收,而是要避免双重征税。这需要企业在遇到税收问题时,及时求助我国税务部门,在税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合理利用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避免被重复征税。最后,充分考虑税收优惠的间接成本。“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缘政治复杂、宗教文化多元,社会动荡和汇率波动等区域性风险系数较高。同时,PPP 投资模式由于投资期限长、资金回收期长,可能遭遇的建设运营风险也被相应放大,这些都可能会产生间接成本。
他也提醒“走出去”的企业,“一带一路”沿线大部分国家后发优势明显,具备人口红利和土地资源优势,未来几年间经济会快速发展,投资回报率较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可能更高。在进行税收筹划政策制定的时候,应该结合这些预期进行长远考虑。
毛捷还建议,我国与相关国家已签署或未来可能会签署税收协定,企业应该利用好这些协定中的税收抵免等相关条款。同时,中企取得的来自海外的收入,也要在中国缴纳所得税,但可以对海外收入来源地所缴纳的税收进行税收抵免。因此,企业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综合考虑国内外的总税后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