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9日,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发布新修订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存量公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住保规字〔2018〕2号,下称《通知》),明确企业、省属事业单位、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出售存量公房的相关问题,存量公房以市场评估价出售。可选择一次性付清房款或抵押贷款两种方式购买。
市住保办解读指出,省直属机关、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出售存量公房的工作已于2009年6月30日前全部结束,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费自理单位除外)剩余存量公房已按规定统一移交市住房保障办接管。但企业、省属事业单位、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出售存量公房的工作尚未结束,需纳入文件规范管理。
为规范存量公房出售工作,保障相关政策的延续性和一致性。2018年,市住房保障办对原穗住保〔2013〕66号文进行了修订,制定出台新的通知,明确企业、省属事业单位、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区属机关事业单位、中央和外地驻穗单位存量公房出售的有关问题按该《通知》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把上述单位也纳入该《通知》的适用范围。
2000年1月1日起,广州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通知》主要明确未房改出售的存量公房的出售问题,《通知》明确,存量公房向未购买房改房、解困房、经适房、限价房及未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的人员出售。住房困难户有优先购买权。存量公房以市场评估价出售。市场评估价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按房屋所有权人确定出售的时点进行评估。
购买存量公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清房款或抵押贷款两种方式。选择抵押贷款的,按抵押贷款购房的有关规定办理。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按规定办理。
存量公房的收入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全部纳入单位住房基金,按规定比例分别用于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已售公有住房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
已按规定经移交市住保办接管的;已列入城市建设规划范围,发出征收决定的;有历史、文物纪念意义的;政府直管公房等七个情形的公房不得出售。《通知》自2018年2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