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安药业(SZ300194,股价4.04元,市值48.06亿元)发布《关于子公司失去控制且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公告》,因对控股境外子公司失去控制,决定不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笔者认为,对上市公司境外并购应强化约束和监管。
2019年9月,福安药业通过受让老股和增资相结合方式,取得RedRealty51%股权,到2020年7月福安药业累计支付7300万美元。因交易对方未能完成首期业绩承诺,双方约定ShiYuanZhu以9300万美元的价格回购RedRealty51%股权,但对方并未按协议支付相关款项,2022年8月福安药业在美国地方法院起诉ShiYuanZhu等人并完成立案,目前仍在法院审理中。
上市公司境外并购可能产生损失,但绝不能简单计提减值了事,而应采取多种方式尽量追回损失,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包括境外主体以及上市公司内部操盘境外收购的主体。
从追究上市公司内部操盘主体责任角度出发,境外并购被坑,这里面有两种可能,一是当初推动并购的董监高虽然履职尽责,但由于水平有限看走了眼,这种情形无需担责。二是如果董监高在审议或参与境外并购事务时违反了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对上市公司境外并购最终形成的实际损失,或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在境内并购,尚且可能存在因为交易对手信用不佳等原因引起标的失控等情况,更何况是境外并购。上市公司对境外收购公司的控制成本,显然要高于境内收购,因为需要派人进驻境外公司,徒增大笔差旅费用等,发生一些状况也不如在境内处理方便。
境外收购,还面临着境外子公司经理层的道德风险,以及企业派驻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整合子公司的风险,包括是否了解企业战略、熟悉境外法律和国际惯例、拥有较高管理素质等。这些风险导致境外收购、整合的成功率并不高。
因此,笔者建议对境外并购应该强化约束和监管。
一是强化股东约束。目前对并购交易赋予董事会的权力过大,按最新股票上市规则,只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等规模较大的交易,才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一次又一次中小规模交易,也可能让上市公司元气大伤。建议大幅降低股东大会审议交易的规模门槛,同时规定,境外并购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是强化对上市公司境外并购的监管。相关部门要强化对境外并购合理性等的关注,对于涉嫌洗钱、资产转移、利益输送等的并购,在涉及相关审核时应予拒绝。无论是上市公司重大重组还是普通交易,也无论是境内并购还是境外并购,有关部门都应关注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这个核心问题。
三是未来可设计上市公司境外并购专门规则。考虑境外并购的特殊性,对境内并购与境外并购应区别对待,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则,以防范并购风险,保障中小股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