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放宽境外直接投资(ODI)前期费用规模限制,取消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等值300万美元的限制,但累计汇出额不得超过中方拟投资总额的15%。便利外商投资企业(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境内股权出让方(含机构和个人)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以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可直接汇入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内资金可自主结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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