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带新”优惠被转送 购房者怒诉房地产公司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8-25
核心提示:一对夫妇购房时销售人员承诺介绍新客户购房将享受房地产公司赠送3年物业费的“老带新”优惠政策于是二人积极介绍新客户买房不料

一对夫妇购房时

销售人员承诺介绍新客户购房

将享受房地产公司赠送3年物业费的

“老带新”优惠政策

于是二人积极介绍新客户买房

不料

收房时二人得知

房地产公司早将优惠调整至其他业主名下

夫妇二人感觉被欺骗

将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经过

“老带新”优惠被移花接木

2021年1月7日,梁山、龚虹夫妇看上了灵川县一家房地产公司开发楼盘的12栋1001房,并付定金。房地产公司销售人员郭梦称,公司有“老带新”优惠政策,介绍新客户可赠送3年物业费。之后,在梁山、龚虹介绍下,刘杰东订购了该楼盘15栋703号房。

2021年2月6日,梁山、龚虹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地产认购书,并载明梁山、龚虹享受“新业主优惠3年物业费”。

同日,梁山、龚虹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先前向房地产公司订购的房产。

2021年2月22日,刘杰东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地产认购书。认购书载明:认购房系由购买13栋2901号房的旧业主推介;经核实若符合旧业主推介新业主购房优惠方案的,旧业主可享受“优惠3年物业费”;新认购方可享受“新业主优惠3年物业费”。

2021年11月30日,梁山、龚虹收房时才知晓房地产公司把他们介绍的客户刘杰东登记为13栋2901号房业主所介绍,赠送的3年物业费也被房地产公司转送。他们仅享受了作为新业主赠送的3年物业费,而未能再享受介绍刘杰东购房而赠送的3年物业费。

案件经过

购房者起诉房地产公司

此后,梁山、龚虹将房地产公司诉至灵川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房地产公司支付介绍新客户购房享受的3年物业费9676.8元。

房地产公司辩称,刘杰东为13栋2901号房业主李春燕介绍的,刘杰东本人也对此签字确认。“老带新”政策中的优惠3年物业费,已向李春燕执行完毕,与梁山、龚虹无关。梁山、龚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真伪不明,聊天对象的身份不明,内容亦不连贯,无法证实其主张。

梁山、龚虹所提交的证据中涉及的销售人员郭梦已于2021年2月2日离职,梁山、龚虹与公司的签约时间为2021年2月6日,客户刘杰东的签约时间为2021年2月22日,梁山、龚虹及刘杰东均是在郭梦离职以后与房地产公司签约的。从梁山、龚虹及刘杰东签订的房地产认购书中可以明确看到,梁山、龚虹及刘杰东的置业顾问均为李权忠,并非郭梦。梁山、龚虹并未通过郭梦与公司签约,亦无权以其与郭梦的协商内容约束公司。

此外,梁山、龚虹在签约特别提示上签名,该份文件明确提示客户“工作人员无权对客户作出超合同约定的承诺”。因此,无论房地产公司员工是否作出承诺,以及作出了何种承诺,该承诺对公司没有效力。

案件审理

房地产公司应依约给予优惠

灵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人员向梁山、龚虹承诺有“老带新”优惠3年物业费活动,且公司在该时间段确有此项优惠活动,梁山、龚虹推介了新客户,公司应依照承诺给予二人物业费优惠。梁山、龚虹及房地产公司均确认物业费按每平方米2.1元计算,3年物业费为9657.14元。梁山、龚虹要求公司支付作为购房优惠的3年物业费合计9676.8元,其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房地产公司提出客户刘杰东为13栋2901号房业主李春燕介绍,“老带新”优惠政策中的3年物业费,已向李春燕执行完毕,但是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人员郭梦认可客户刘杰东系梁山、龚虹介绍,而房地产公司将该“老带新”的优惠调整至其他业主名下并未经过梁山、龚虹同意,对于房地产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庭审中,通过核对梁山、龚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实他们提交记录的真实性,且房地产公司亦认可郭梦系其销售人员,作为普通消费者,梁山、龚虹有足够理由相信郭梦可以代表房地产公司作出承诺。房地产公司所说的签约特别提示,系在房地产公司员工作出承诺后签订,且未作出足以引起梁山、龚虹注意的提示,房地产公司关于其员工作出的承诺对其没有效力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不久前,灵川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房地产公司向梁山、龚虹支付3年物业费9657.14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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