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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房企在美申请“破产保护” 专家:不涉及区别对待境内外债权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0-09
核心提示:对境内债务处置和保交楼工作影响有限近日,恒大集团、融创集团在美元债重组过程中,相继在美申请“破产保护”,引发市场讨论。对

对境内债务处置和保交楼工作影响有限

近日,恒大集团、融创集团在美元债重组过程中,相继在美申请“破产保护”,引发市场讨论。对此,权威专家认为,申请认可程序和申请破产清算有实质区别。申请认可程序的企业仍能继续运作,其核心是为了帮助企业更好解决债务问题。该程序并不会区别对待境内外债权人,对境内债务处置和保交楼工作不会造成大的影响,向境外提供数据范围也相对有限。

申请认可程序不涉及区别对待境内外债权人

据不完全统计,此前包括佳兆业、当代置业、荣盛发展等多家企业,均在美元债重组过程中在美申请“破产保护”。

据了解,这些企业大多在开曼群岛或维尔京群岛注册,在香港发行美元债券,按照美元债发行惯例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发生纠纷时适用美国法律或英国法律。随着债务风险逐步暴露,这些企业在境外启动债务重组程序,通常在香港、开曼、维尔京群岛等地法院完成债务重组协议安排程序后,需要向纽约法院申请认可。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洪艳蓉表示,申请认可程序的目的是防止债权人在美国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冻结、清算其资产,从而争取更多时间,确保重组方案的可执行性。境外债务重组方案仅将清盘情形下依法归属于境外债权人的资产纳入偿债资源范围,不涉及区别对待境内外债权人的问题。纽约法院仅对重组协议安排是否可在美国获得认可进行审理,并不对重组方案内容进行评述,也不存在区别对待境内外债权人权益的问题。

但美元债在法律受偿上具有“劣后”性质。某券商人士告诉记者,据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房企偿债顺序为“消费型购房者﹥建筑工程价款﹥担保债权﹥普通债权﹥股权”。

“这意味着,在主流美元债发行方式下,境内房企只有在偿还全部债务且仍有盈余情况下,才能以‘剩余股权’形式归还境外控制人债务。”上述券商人士说,由于法律受偿的“劣后”性质,出险的国内房企美元债有明显的高收益、高风险特征,甚至具有国外“垃圾债”性质,投资者对此应有清晰的预期。

申请认可程序和申请破产清算存在实质区别

此前,中国恒大发布公告,宣布在美申请认可聆讯等多项境外债重组安排延后,这再度引发“恒大集团破产倒闭”的讨论。

“申请认可程序不是破产清算申请,这存在实质区别。”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光祥表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不能继续运作,但申请认可程序的企业仍能继续运作,其核心是帮助企业更好解决债务问题和经营压力。

刘光祥表示,恒大集团等企业向纽约法院提起认可其在香港、开曼等地法院进行的重组协议安排程序的申请,是推进境外债务重组的既定安排,属于境外债务重组惯例,其实质是寻求美国法院对美元债务重组协议安排程序的认可和效力上的保护,确保其在美国境外进行债务重组时,不会在美国被债权人起诉或被申请执行在美资产。

“申请认可程序能够争取美国法院认可重组协议在美国的可执行性,防范个别债权人利用纽约法规避重组协议所约定的义务,通过在美国提起个别诉讼,以牺牲全体债权人利益为代价寻求个体利益。”刘光祥说,该程序有利于确保前期已达成的重组安排顺利推进,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而非引向破产清算。

对境内债务处置和保交楼工作影响有限

业内专家认为,申请认可程序对境内债务处置和保交楼工作影响有限。此外,在申请认可程序中向境外提供数据范围也很有限。
“申请认可程序预计不会对境内债务处置和保交楼工作造成大的不利影响。”刘光祥说,境外债务重组相关主体多数注册在境外,本身不是境内债券发行人,与境内经营主体之间存在多层股权间隔,相关重组安排不会影响境内人民法院对境内经营主体所涉案件的管辖权。

“即使美国法院最终未认可债务重组程序,境外债权人申请执行境外重组主体直接持有的我国境内资产,也须人民法院承认美国法院相关判决后才能执行。另外,从司法实践情况看,美国法院在运用公共政策拒绝承认与协助外国程序方面相对谨慎,一般会对相关重组安排予以承认。”他表示。

此外,申请认可程序中向境外提供数据范围相对有限。一位律师告诉记者,在申请认可程序中,纽约法院主要进行形式审查,要求提供境外法院对于破产或重组案件审理的司法文件。在相关案例中,企业提供的资料主要是上市公司披露的经营及债务信息、重组展期方案表决情况和法院裁定等,范围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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