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意见》规定严格规划管控,除国家和省级重大基础设施工程、扶贫开发等选址确实具有特殊性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得调整修改规划,凡涉及基本农田布局调整、增加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指标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同时,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将城镇周边、道路两旁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除确实无法避开的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意见》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在引导土地立体开发利用方面,《意见》规定现有项目利用原有土地 开发建设地下空间作为地上建筑配套和附属设施的,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出让价格可按同地段同用途市场价格20%至50%的标准确 定。使用地下空间单独建设的经营性项目,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出让价格可按同地段同用途市场价格的20%至50%确定土地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