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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鞍山出台新规完善PPP模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6-14  来源:辽宁日报
核心提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 除有特殊规定外,市政府出资原则上不控股,且不具有实际可控制力;在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中有一项未通过的,不得采用PPP模式实施……”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 除有特殊规定外,市政府出资原则上不控股,且不具有实际可控制力;在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中有一项未通过的,不得采用PPP模式实施……”6月6日,记者从鞍山市财政局获悉,鞍山出台并印发《鞍山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大政策保障力度,优化项目实施条件,提速PPP模式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活力,截至目前,鞍山PPP项目库共有76个项目,总投资623.3亿元。
 
  鞍山市领导认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PP模式)是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一大重要成果,通过推广、运用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领域,在改善民生中培育了新的经济增长动力,同时也是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创新之举。为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鞍山市起草并审议通过了 《鞍山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对PPP 模式的建设、运行全过程进行完善,实现阳光、规范推进。其八章23条内容对全市PPP项目从发起、准备、采购、实施、运行到监管、移交全过程都做出了操作性较强的规范。 

  《办法》不仅明确了项目适用范围、社会资本主体资格、合作项目范围、项目模式,还明确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领导小组(简称PPP领导小组)的职责、成员组成及其职责分工。社会资本是指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或其他投资、经营主体;合作项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能源、交通运输、城市供水、养老和新型城镇化试点等公共服务领域和基础设施类的新建、改扩建及存量项目;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负责全市PPP项目规划指导、融资支持、识别评估、项目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等工作。 

  《办法》项目发起章节中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发起方式等内容也进行了详细说明。项目发起可以由政府发起,也可以由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在办理项目立项的同时,以PPP项目计划书的形式向市发改委申报。市发改委对申报的PPP项目计划书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PPP项目库,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不定期将项目报PPP领导小组审议。对经过PPP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项目,市政府同意后授权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组织项目实施。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对经过市政府授权实施的PPP项目进行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中一项不通过的,则不得采用PPP模式实施。 

  项目流程及在项目执行期间项目公司、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等部门的职责在《办法》中也进行了明确。《办法》提出,根据项目需要,可组建专门的项目公司。市政府根据需要可委托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除有特殊规定外,市政府出资原则上不控股,且不具有实际可控制力。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市财政局按照合同约定和绩效指标进行相应支付,将项目涉及的购买服务、运营补贴等纳入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在政府财务报告中进行反映和管理,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报告。 

  此外,《办法》还明确,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应制定本区的管理办法,PPP项目采购环节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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