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工程建设供应链分会会(以下简称“工程建设供应链分会”)是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的非法人专业分支机构,在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工程建设供应链分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章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善工程设备物资的采购管理制度,促进工程设备物资采购管理创新及供需企业之间深度融合,搭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平台,为会员企业服务,为工程建设行业服务。
第三条 工程建设供应链分会接受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分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工程设备物资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促进工程设备物资管理创新及信息化建设活动的开展,带动企业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第六条 加强工程建设行业上下游企业之间的横向、纵向联系,促进供需企业之间的深度融合,总结交流和推广管理创新经验,开展工程项目对接、学术讨论,促进国内外工程项目采购的沟通交流。
第七条 组织行业有关专家、学者,研究开发工程设备物资新技术、新产品,组织专业攻关,努力提高我国工程设备物资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 推广先进实用的设备物资管理经验及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在行业内的广泛应用。
第九条 加强行业自律,推广全国工程设备物资管理优秀单位、先进个人、诚信供应商及先进经验。
第十条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互联网+”行动的指导精神,积极探索线上线下两种方式的有效结合,为供需双方提供优质有效的解决方案。
第十一条 积极为企业和社会提供管理咨询、技术咨询、信息化咨询等服务,组织项目考察、行业会展、研讨交流、专业培训等各种形式的服务。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分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采购顾问单位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分会的单位会员、采购顾问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三)会员应积极开展国内外工程业务或服务于国内外工程业务;
(四)境内注册登记并经主管部门认定有设备物资生产销售流通资质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可申请成为本分会的单位会员;
(五)从事工程承包的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包总单位或拥有总包资质的设计院所可申请成为本分会的采购顾问单位;
第十四条 分会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或采购顾问单位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秘书长审定后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或追认;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五条 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用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咨询和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接受本会对有关业务问题的协调;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分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 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备案后通报协会理事。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不服从分会协调管理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予以批评和警告,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一)制定和修改分会管理办法;(二)推选和罢免理事;(三)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四)讨论和决定理事会重大事宜; (五)表彰奖励对工程设备物资管理创新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六)负责工程设备物资管理评价体系、诚信供应商评价体系编制的指导;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供应链分会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工程建设供应链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的职责(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理事会会议;(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四)制定秘书处的工作计划;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供应链分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公司、企业和有关部门的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供应链分会会无独立财务权,由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统收统支。
第五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供应链分会会完成宗旨后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工程建设供应链分会会理事会同意,报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工程建设供应链分会会”经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