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负责环境保护的政府部门是自然资源和环境部(Ministry of Natural Resource and Environment,简称MNRE),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政策和规划,提出自然资源和环境管理的措施并协调实施,下设有水资源厅、地下水资源厅、海洋与沿海资源厅、矿产资源厅、皇家森林厅、国家公园野生动物和植被保护厅、自然资源和环境政策规划办公室、污染控制厅、环境质量促进厅等部门。该部网站:http://www.mnre.go.th
泰国关于环保的基本法律是1992年颁布的《国家环境质量促进和保护法(Enhancement and Conservation of the National Environmental Quality Act)》(www.pcd.go.th/info_serv/en_reg_envi.html),此外,泰国自然资源和环境部还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大气、噪音、水、土壤等方面污染控制和保护的公告,内容详见自然资源和环境部污染控制厅网站www.pcd.go.th。
泰国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对于空气和噪音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废弃物和危险物质排放等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的处罚,有关各项标准的详细规定请参照泰国自然资源和环境部环境质量促进厅网站有关公告(www.deqp.go.th/website/52/)。此外,泰国1975年第一次提出关于环境影响评估(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简称EIA)的强制要求,目前,相关规定详见1992年《国家环境质量促进和保护法》第46条。在泰国自然环境委员会(National Environment Board)的批准下,泰国自然资源和环境部有权规定必须进行EIA的项目规模和类型。可能对自然环境造成影响的大型项目,必须向自然资源和环境政策规划办公室提交EIAs报告,接受审核和修改。EIAs报告必须由在自然资源和环境政策规划办公室注册认可的咨询公司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