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洛哥税法实行属地和属人相结合的原则。为适应经济快速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从1986年开始,摩洛哥开始了税务制度的重要改革,税收体制正逐步趋于合理化和现代化。摩洛哥的税赋包括城市税、市政税、营业税、公司税、不动产收益税、所得税、增值税、注册税、公证税、印花税、关税、进口附加税和国内消费税等。每年3月完成上一年财报,并进行纳税申报。实际缴税按照季度进行,年底前交完。
享受优惠税收待遇,包括:①免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②免生产和消费税、出口税;③企业建立、增资、扩大规模、企业购买土地,免缴注册税和印花税;④免缴营业税15年;⑤免缴城市税15年;⑥企业前五年免缴公司税,第6年起按8.75%征收;⑦外国投资者的股份及类似收益免纳税;⑧股份税本地居民按7.5%征收;⑨来自外国及其管辖地区的货物免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