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合函【2015】8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外事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驻外使领馆,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有关中央企业:
2015年以来,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多次发生因劳资纠纷、现场管理不规范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仅损害了外派人员合法权益,影响了项目的顺利实施,也损害了中国企业的对外形象,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为规范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管理,保障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高度重视外派人员管理工作。外派人员管理是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外派人员成本应纳入项目成本核算中。同时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外派人员管理制度,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塑造企业良好形象。
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当按照《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与其招用的外派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办理工伤、意外伤害等保险,履行用人单位的职责。通过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招用外派人员的,应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协助外派人员与境外公司订立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不得通过未取得资质的中介机构招收外派人员,不得向外派人员收取押金或者要求提供财产担保。
三、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当做好外派人员的现场管理,按照项目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为其提供生产生活条件并足额按时支付工资,定期向驻外使领馆报备项目进展和人员变化情况。
四、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的外派人员管理队伍,制订境外纠纷应急处置预案,随时了解外派人员的思想动态,做好心理疏导工作,出现纠纷苗头后及时化解矛盾,并按照预案妥善处置,重大情况及时向驻外使领馆汇报。
五、对外承包工程总包企业应对项目的外派人员管理全面负责,建立统一的外派人员管理体系和制度,对分包企业外派人员的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作生活条件和日常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并定期检查。总包企业不得将劳务单独分包或转包,分包企业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及项下外派劳务再分包或转包。
六、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当加强外派人员的派出前适应性培训工作,提高外派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如实告知外派人员的工资待遇、工作生活条件等情况,教育外派人员尊重当地宗教信仰和风土人情,遵守当地法律规定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避免过激维权。
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境外纠纷处置工作机制,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处理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纠纷和突发事件。驻外使领馆充分发挥一线监管作用,对当地中资企业和派出人员情况实行登记备案管理,指导、监督企业守法合规经营,指导企业妥善处置纠纷和突发事件,及时协调,避免事态恶化。
八、对外承包工程的行业商协会应当继续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加强行业协调,将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管理和境外纠纷处置情况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指标。
九、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外派人员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违规企业严肃查处,查处情况按照不良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布。请中央企业组织所属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对外派人员管理情况开展自查。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检查自查情况请于2015年12月底前报商务部(合作司),中央企业抄报国资委。
商务部(盖章) 外交部(盖章) 国资委(盖章)
2015年10月21日